赣州一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潜逃国外归国投案受审
摘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生与刘某、邱某伟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为非作恶,二年内实施了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符某生伙同被告人邱某伟、符某荣等人在其位于梅江镇君临天下小区旁的家中开设赌场,以“滚筒子”的形式赌博,抽取斗钱80余万元。
不论逃的有多远
只要涉黑涉恶
赣州公安绝不放过!
日前
潜逃到国外的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符某生
经公安机关敦促后回国投案
案件经过侦查终结后
依法移送起诉
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符某生涉嫌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符某生纠集被告人邱某伟、刘某、谢某明(均已判决)等人先后在宁都县翠微广场原“名典咖啡店”门口、宁都宾馆等地持械聚众斗殴,造成多人受伤;被告人符某生伙同被告人邱某伟、符某荣等人在其位于梅江镇君临天下小区旁的家中开设赌场,以“滚筒子”的形式赌博,抽取斗钱80余万元;2012年7月10日傍晚,符某生因其妻舅李某伟被诈赌一事,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李某升非法拘禁,直至次日下午李某升才被公安民警解救。
此外,被告人符某生还有涉嫌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生与刘某、邱某伟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为非作恶,二年内实施了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符某生系该恶势力团伙的首要分子。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本案中
符某生涉嫌开设赌场
对于开设赌场
赣州警方“以案释法”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要)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中介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加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点实际代表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予以没收。
扫黑除恶需要人人参与
发现身边的黑恶线索
请第一时间进行举报
有黑必扫,除恶务尽!
来源:宁都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