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尤其是对企业技术、业务骨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主动委托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社区调查,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把个人犯罪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综合考虑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不存在无证驾驶、企业实际经营困难等情况,金秀正的情况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韩国人金秀正(化名)是淄博某贸易公司的职工。前段时间的某个晚上,金秀正饮酒后驾车上路,被路口执勤的交警查了个正着。经检测,金秀正血液中酒精含量已经超过醉驾标准。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淄博市检察院检察官在翻译人员的陪同下,第一时间向金秀正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保障其知情权。在检察官的讯问过程中,金秀正承认自己醉酒驾车的事实,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在律师和翻译人员的见证下,他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办案中,检察官了解到金秀正在淄博工作已经十年有余,现在就职的贸易公司是一家韩资企业,公司主要业务是服装加工出口韩国。案件办理阶段正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之时,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了疫情的影响。金秀正是该公司韩国订单合作洽谈的唯一联络人,是公司的业务骨干,此时一旦对其采取监禁刑,可能造成公司现有订单无法出口或者接不到新订单等情况,公司经营必然雪上加霜。

综合考虑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不存在无证驾驶、企业实际经营困难等情况,金秀正的情况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为此,检察官主动委托司法行政部门对金秀正开展社区调查。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表示:金秀正性格外向、为人随和,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对邻里关系、家庭社会关系影响不大。

基于上述情况,检察官出具“判处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在庭审现场发表建议缓刑的公诉意见。最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淄博市检察院的建议,判决金秀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

淄博市检察院在办理涉企业案件时,无论当事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均审慎适用监禁刑。尤其是对企业技术、业务骨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主动委托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社区调查,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把个人犯罪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文中图片源自网络)

来源丨淄博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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