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全民發錢”在中國:“五險一金”退稅可行嗎)

近日,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協副會長朱征夫提議中央政府向每個公民發放定額疫情補貼2000元,以扶助民衆走出困境,擴大市場需求,激勵企業生產供給,促進經濟企穩回升。

誠然,自疫情暴發以來,世界範圍內經濟波動劇烈,能源價格持續走低,全球市場需求一路低迷,社會生產秩序依然紊亂,企業復工復產艱難,特別是外貿加工型行業增長乏力,相關產品滯銷嚴重,受此衝擊,就業崗位增加緩慢,中低收入羣體生活堪憂。有鑑於此,各國政府紛紛出臺諸多政策措施,以降低疫情對本國經濟運行的衝擊,扶持國內企業及居民家庭,共渡難關。其中,對居民個人及其家庭發放現金這一項救助舉措,尤爲顯眼,也受到當地民衆的普遍青睞。

以美國爲例,2020年3月27日,特朗普簽署了由參衆兩院一致通過的《新冠病毒救助、救濟和經濟安全法》(簡稱CARES Act)。在該法案第一章第二節第二部分“2020 recovery rebates for individuals”,即“面向個人的2020復甦性退稅”。這一條款的大意是,居民個人可以享有最多達1200美元的退稅額度,與此同時,兒童可以領取500美元。但居民個人的退稅額度,並非一成不變,而是隨着2018年個人所得稅所申報的總收入數額增加而下降,比如居民個人以未婚單身身份申報的情況下,若年收入在75000美元以下,可以全額享有1200美元退稅,若年收入在99000美元以上,則退稅金額爲零,若年收入在75000-99000美元之間,年收入每提高100美元,則退稅額減少5美元。

由此可見,所謂的“全民發錢”計劃,並非表面上所理解的對本國居民及其家庭“一刀切”式的現金補助,而是建立在納稅人個稅申報信息系統基礎之上有所側重的稅收返還,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反映出民衆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特別是以個人所得稅等直接稅爲主體的稅收收入結構,決定着這一府民約束是強有力且可執行的。民衆受疫情影響而面臨收入減少、生活水平降低等棘手問題,政府有責任從民衆既往的直接稅收貢獻中拿出一部分給予救助,以兌現其徵稅承諾。

另一方面,能夠確保稅收返還的公平性。受疫情衝擊最爲明顯的是抵抗風險能力最爲薄弱的低收入羣體,因此民衆所享受退稅金額的多少,也必然依據其既往個人所得稅申報總收入的高低,避免出現“不患寡而患不均”問題,以使得政府從納稅人籌集來的有限稅款,能夠直接、重點、務實地發放給真正需要的民衆及其家庭,實現稅收返還的政策目標。

當前,我國疫情防控已取得階段性成效,但是經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響,部分居民家庭收入減少。針對抗風險能力較弱的中低收入羣體,進行現金救助確有其必要性。然而, “全民發錢”計劃,在我國存在先天不足。

其一,稅收返還的資金來源條件欠缺。長期以來,我國稅制結構是以企業間接稅爲主體,居民家庭直接稅貢獻佔比較小,且近似於無。即使是佔家庭收入比重最大的工資薪金所得,其每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多由企業作爲扣繳義務人來代扣代繳,居民個體幾乎難以形成直觀的納稅意識及觀念,導致稅收返還的針對性缺失,而此時民衆的現金救助願望,也無異於一廂情願。

其二,居民納稅申報收入信息不足。目前來說,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信息系統尚不健全,針對居民個人綜合所得的個稅彙算清繳尚處於首次試驗階段,以家庭爲單位的個稅申報機制還未建立,中低收入羣體難以有效準確識別,此種狀況下,即使政府爲民衆發放現金,其公平性難以保障,引發新的分配不均,違背政策實施的初衷。

那麼,除了建立在個人所得稅收入申報基礎上的稅收返還之外,難道就別無他策了嗎?筆者認爲, 僅針對企業職工及其家庭的救助來說,居民“五險一金”的返還方案,值得探索與嘗試。

第一,“五險一金”承擔天然的居民救助責任。“五險一金”在我國一般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由企業僱主及僱員,以職工工資總額爲基準,分別按照一定比例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簡稱“五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簡稱“一金”)。以“五險一金”爲代表的社會保險制度的設立初衷便是爲保障居民自身的社會保障權,即居民個人和家庭在經歷疾病、工傷、失業、生育和老年時期等狀況下,能夠維持一定收入而獲得的政府各項補助。爲換取政府對等的補助份額,居民個人及所在的企業須讓渡社會保障稅,也就是“五險一金”。

第二,“五險一金”具有責有攸歸的對應關係,且明顯類似直接稅屬性。儘管學界往往將“五險一金”認定爲政府收費,其義務承擔人爲企業(僱主)及其職工(僱員),參保人履行相關義務,並付出相應成本,方能享受對應的權利,概括來說是“有繳有得,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其稅收返還的激勵性相當明顯。隨着2018年社會保險徵收由社保部門統一劃歸爲稅務部門,“五險一金”徵收強度進一步凸顯,加之在徵收比例調整、預算、央地劃分等方面的法治化程度不斷提升,其稅收性質也逐漸顯現出來。總體上,“五險一金”中的“五險”,類似國際上通用的社會保障稅(亦稱工薪稅),屬於職工及企業所負擔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在我國已成爲僅次於增值稅收入的第一大直接稅。

第三,“五險一金”徵繳信息系統日趨完善。參考國家統計局公佈的《201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及住建部等部委發佈的《全國住房公積金2018年年度報告》,在2019年末,我國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參保人數分別達到4.34億、3.29億、2.05億、2.54億、2.14億, 2018年全國住房公積金實繳職工人數也達到1.44億。此外,我國社會保障卡持有人數在2019年底也超過13億,覆蓋93%以上人口,此卡所含有職工“五險”參保基數、時間、金額等數據,可以爲職工“五險一金”的部分返還提供支撐。

不可否認, 在推進職工“五險一金”部分返還方案過程中,我國“五險一金”制度中的相關設置依然存在掣肘,亟待在如下層面着手改進。

首先,簡化失業金領取審批程序,保障失業羣體保險待遇。當前及今後一段時間,城鎮職工失業問題或將頻發,企業及職工先期繳納的失業保險,需要適時充分發揮其功能。失業人員在依規領取失業金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審批程序應予以簡化,並儘可能採用網絡化操作,提升經辦機構服務意識及水平,便利失業羣體及時享受失業保險福利。

其次,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標準,落實職工應有權益。消費恆久增長的動力,在於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斷提高。當前,城市居民工資收入受疫情影響出現不同程度的降低,這對於消費的負面作用不可忽視。因此,作爲強制性儲蓄的住房公積金,經辦部門應採取較爲靈活的提取標準,尊重住房公積金個人所有者的使用意願,可選擇這一遠期住房類儲蓄變爲當前消費類現金,爲城市消費需求的持續迸發,提供源頭活水。

再次,打通醫療、養老保險與住房公積金之間的個人賬戶,以調劑餘缺。不同人羣對醫療、養老、住房等方面的效用不同,所匹配的資金也應該有所差異,但是,各類型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被分割管制,放置於相應賬戶,彼此間不能互通有無,導致居民個人相應保險賬戶資金或沉澱嚴重或所剩無幾。因此,嘗試整合閒散在各保險個人賬戶金額,參保人根據個人需求自行配置相應賬戶資金,這不僅有利於“五險一金”使用效率的提高,而且有助於參保人權益的保障。

最後,逐步放開戶籍管理,代之以居民“五險一金”及個稅申報信息爲依託的社會保障卡。在我國,“五險一金”及個稅是居民與政府互動過程中最爲真切、直接的體現。合規、足額繳納的“五險一金”及個稅,是居民享受當地公共服務及產品的前提條件,也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及服務的責任所在。“五險一金”及個稅申報、繳納信息,也就當然成了地方乃至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因此,公共部門有必要提高此類繳稅信息的電子化水平,特別是擴充社會保障卡的戶籍管理職能,實現全國範圍內便捷有效的轉移、續接,爲納稅人及參保人享受區域內的公共產品及服務提供方便。

(作者臧建文爲河北金融學院教師,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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