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某某糾集被告人範某甲、田某某三人,逐漸形成“惡勢力”團伙,在輝南縣樣子哨鎮分別實施了非法佔用農用地、聚衆鬥毆、開設賭場、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聚衆鬥毆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2020年5月18日14時,通化市輝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張某某等人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聚衆鬥毆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一案。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聚衆鬥毆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範某甲、田某某二名涉惡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七萬五千元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其他五名非涉惡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某某糾集被告人範某甲、田某某三人,逐漸形成“惡勢力”團伙,在輝南縣樣子哨鎮分別實施了非法佔用農用地、聚衆鬥毆、開設賭場、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

一是非法佔用農用地。被告人張某某以建設牧業養殖小區爲由,取得使用權後未按照申報用途使用,將該地塊全部硬化從事經營活動,佔用一般農田面積9973.9平方米,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

二是聚衆鬥毆。2011年6月,在樣子哨鎮小椅山村焦大院屯,張某某因阻止柳河縣收糧人員潘某甲、潘某乙等人到林某某家收糧,雙方發生口角,後張某某通過電話聯繫範某甲,範某甲又糾集田某某、範某乙、楊某某、吳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等人到林某家門前,範某甲手持砍刀對潘某甲進行毆打,田某某、範某乙、楊某某、吳某某、程某甲、程某乙手持鍬把和糧探子對潘某乙、潘某丙、孫某某進行毆打。

三是開設賭場。2012年至2014年期間,張某某在樣子哨鎮十字街道西的二層樓裏,利用賭博遊戲機、撲克牌推牌九、撲克牌填大坑等方式經營賭博局,將樣子哨鎮附近村屯村民及柳河縣居民引誘至賭博局內進行賭博,從中抽紅並高息對參賭人員進行放貸。

四是強迫交易。被告人張某某、範某甲,以暴力、威脅手段,阻止外地人收購玉米,變相強迫樣子哨鎮焦大院村、楊家堡村、萬寶村等地村民將玉米出賣給張某某和範某甲,長期壟斷楊家堡村等地的玉米收購市場,謀取不法利益,獲利100萬元。採用謾罵、毆打、威脅、恐嚇手段,迫使他人將紅松林承包給張某某。

五是敲詐勒索。2017年秋季,被告人張某某以偷松樹塔爲由,對金川鎮立新村多名村民實施毆打併將村民駕駛的三輪車及松樹塔扣押,後以報警相要挾索要人民幣三萬元。

除實施上述犯罪行爲外,還實施了6起違法事實。

該案因疫情防控需要,輝南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開庭審理及公開宣判,實現了刑事案件辦理“零接觸”“面對面”,對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刑事案件實行遠程審理,不僅在疫情防控期間最大程度降低了傳播風險,而且提高了審判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既落實了疫情防控安全措施,又實現了疫情防控下司法審判的公正。

來源: 輝南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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