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生下列情形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  (一)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前,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或者因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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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晚康尼机电(603111)公告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康尼机电维权入口

根据公告内容,康尼机电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龙昕科技将3.045亿元定期存单质押,导致康尼机电披露的《重组报告书》、《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2015年至2017年,龙昕科技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康尼机电披露的《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6月25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康尼机电股价出现了“断崖式”的三个跌停,第四日再跌9.71%,从6月22日的收盘价9.89元每股下跌到6月28日的收盘价为6.51元每股,短短数日内跌幅高达约34%,投资者损失惨重。此后,康尼机电的股价一直低迷,其收盘股价至今未曾达到9元每股。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应当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报告、公告。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生下列情形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  (一)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前,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或者因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二)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引用文档:部委规章(11)篇行业规范(2)篇裁判文书(5)篇专业文章(1)篇 行政处罚(5)篇)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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