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三十六條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發生下列情形的,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及時出具覈查意見,並予以公告:  (一)上市公司完成相關批准程序前,對交易對象、交易標的、交易價格等作出變更,構成對原重組方案重大調整,或者因發生重大事項導致原重組方案發生實質性變動的。第十七條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以及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就重大資產重組出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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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晚康尼機電(603111)公告收到了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康尼機電維權入口

根據公告內容,康尼機電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一、龍昕科技將3.045億元定期存單質押,導致康尼機電披露的《重組報告書》、《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二、2015年至2017年,龍昕科技存在虛增收入、利潤等財務造假行爲,康尼機電披露的《重組報告書(草案)》、《重組報告書》存在虛假記載。

2018年6月25日後的三個交易日,康尼機電股價出現了“斷崖式”的三個跌停,第四日再跌9.71%,從6月22日的收盤價9.89元每股下跌到6月28日的收盤價爲6.51元每股,短短數日內跌幅高達約34%,投資者損失慘重。此後,康尼機電的股價一直低迷,其收盤股價至今未曾達到9元每股。

第十七條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以及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就重大資產重組出具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審慎覈查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並依據覈查確認的相關事實發表明確意見。重大資產重組涉及關聯交易的,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本次重組對上市公司非關聯股東的影響發表明確意見。  資產交易定價以資產評估結果爲依據的,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出具的意見中採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者人員的專業意見的,仍然應當進行盡職調查,審慎覈查其採用的專業意見的內容,並對利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者人員的專業意見所形成的結論負責。

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完成相關批准程序後,應當及時實施重組方案,並於實施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編制實施情況報告書,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並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對重大資產重組的實施過程、資產過戶事宜和相關後續事項的合規性及風險進行覈查,發表明確的結論性意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意見應當與實施情況報告書同時報告、公告。

第三十六條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發生下列情形的,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及時出具覈查意見,並予以公告:  (一)上市公司完成相關批准程序前,對交易對象、交易標的、交易價格等作出變更,構成對原重組方案重大調整,或者因發生重大事項導致原重組方案發生實質性變動的;  (二)上市公司完成相關批准程序後,在實施重組過程中發生重大事項,導致原重組方案發生實質性變動的。

第四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引用文檔:部委規章(11)篇行業規範(2)篇裁判文書(5)篇專業文章(1)篇 行政處罰(5)篇) 第五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爲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嚴格履行職責,對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前款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不得教唆、協助或者夥同委託人編制或者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報告、公告文件,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謀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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