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金社调研发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在房贷LPR转换时,贷款重定价日均支持两种选择:1月1日或者贷款发放日。对方称其在邮储银行办理房贷LPR利率调整时发现,该行的LPR重定价日默认“年初调整”,即1月1日,未给用户选择。

国有5大行均支持两个选择

邮储银行LPR重定价日默认1月1日

从3月起,多家银行已开始受理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业务。根据央行要求,LPR转换原则上应在8月31日前完成。用户在办理LPR浮动利率调整的时候, 会遇到贷款重定价日选择在1月1日还是贷款发放日的问题。

近日,有用户投诉,在邮储银行办理房贷LPR转换时发现,该行并未给用户选择,而是默认1月1日,该用户认为,邮储银行此举为“霸王条款”。

投诉:邮储银行LPR重定价日设“霸王条款”

近日,数金社接到王先生投诉。对方称其在邮储银行办理房贷LPR利率调整时发现,该行的LPR重定价日默认“年初调整”,即1月1日,未给用户选择。而其他银行LPR重定价日可选择1月1日或者贷款发放日。

数金社向邮储银行客服了解到,该行LPR重定价日确实只可选1月1日。

邮储银行房贷LPR转换界面,王先生供图

王先生认为,年底银行一般资金比较紧张,所以1月1日前一月的LPR利率一般为一年之中最高的,利于银行,而不利于客户。邮储银行守着“所谓大行”的“傲慢”,没有给予客户应有的选择的权利,不重视客户利益,属于“店大欺客”“霸王条款”。

王先生表示,其已将上述问题向央行和银保监会投诉。

对于LPR重定价日为何默认1月1日,是否涉及霸王条款等问题,给邮储银行发去采访提纲,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根据央行规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定价基准转换条款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如果说央行规定可以重新约定重定价日,只给定1月1日,违背央行政策,投诉人去投诉是没问题的。”

严跃进认为,商业银行1月1日虽然额度比较紧,但不能影响LPR。但是,购房者本身是有权利去选择的,银行需要做好解释工作。1月1日可能贷款额度比较紧张,对后续贷款人有影响,但是对于现在转化为LPR的存量贷款没有太大影响。

在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金融专业律师刘鹏看来,央行政策中并没有要求一定要给两种定价日选择。“1月1日前一月的LPR利率一般为一年之中最高的,利于银行,而不利于客户”的观点只是推测,市场利率变化难以预料。从银行角度,银行选择1月1日有出于方便管理的考虑。

调研:工农中建交等多家大行均支持两种选择

数金社调研发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在房贷LPR转换时,贷款重定价日均支持两种选择:1月1日或者贷款发放日。

如农业银行公告称,商业性个人购房贷款(含个人商用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通过自助渠道办理的,定价方式可选择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选择浮动利率的,可重新约定贷款利率浮动方式(可选“按年对月对日”或“每年1月1日”),其他贷款要素与原合同一致。如有其他需协商事项,可在网点柜面办理,或与原贷款经办行联系。

数金社调研多家银行LPR重定价日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行,根据银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目前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相比贷款基准利率,LPR的市场化程度更高,更能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

用户在进行LPR转换时,涉及多个选择题:要不要转?怎么转?重定价日怎么选?

根据央行公告,用户可以将房贷转换为LPR定价,或转为固定利率。转换为固定利率,用户的利率水平将保持不变,一直到贷款还完。如果转为LPR,市场化程度更高,未来如果LPR下降,利率水平也会随之下降。不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具体转换LPR时,按照“等价转换”原则,用用户现在的房贷利率水平倒算出加点数值,将“基准利率上下浮”(做乘法)转换为“LPR加点”(做加法)。加点数值=用户现在的利率水平-2019年12月发布的LPR;加点数值可为负值;加点数值确定后固定不变。

专家释疑:LPR重定价日到底该怎么选?

央行要求,自2020年3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金融机构需要与客户协商定价基准转换事宜。

根据银行公告,在2020年3月起,多家银行就开始受理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业务。重新约定的重定价日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每年1月1日重定价,就是按照1月1日的相应期限LPR水平计算;第二种是客户贷款发放日的每年对月对日重定价,即按对月对日那一天的相应期限LPR水平计算。

一位已将其房贷转换成LPR的用户表示,“上个月选银行贷款利率按LPR的重定价日选了每年1月1日而非贷款的对月对日(贷款是7月开始的),超级心塞,感觉损失了半年的利息。”

一家银行的业务人员表示,如果根据短期内LPR下降趋势比较确定来考虑,现在是5月份,贷款发放日在1-5月的,建议选择“每年1月1日”;贷款发放日在5-12月的,选择“贷款发放日”;这样的选择,都能最早开始享受LPR计价。

刘鹏认为,重定价日选择1月1日和贷款发放日是个早换还是晚换以及利率多少的问题,即开始使用新利率的时间和新利率的大小不同。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如果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在2021年1月1日(重定价日)之前,购房者的存量房贷利率水平没有任何变化,只不过是计算方式由以前基准利率上浮下浮几个百分点转变为LPR+点差(点差可正可负,此时LPR为2019年12月20日水平)。

在2021年1月1日,房贷执行利率会调整为2020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点差,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如果重定价日为贷款发放日的每年对月对日,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转换后的执行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加点数值之和。

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点差,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刘鹏指出,在这里有2个变量——使用新利率的时间和新利率的大小,LPR根据市场利率的走势变化。因此,在客户角度无论房贷LPR重定价日选择哪一个都有一定的风险性,而且眼下最优未必是将来最优,如眼下的最优选7月,在未来几年也有比不上重定价日为1月1日的可能。

具体的选择还需根据贷款发放日、利息预判等因素综合考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