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數金社調研發現,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等多家銀行,在房貸LPR轉換時,貸款重定價日均支持兩種選擇:1月1日或者貸款發放日。對方稱其在郵儲銀行辦理房貸LPR利率調整時發現,該行的LPR重定價日默認“年初調整”,即1月1日,未給用戶選擇。

國有5大行均支持兩個選擇

郵儲銀行LPR重定價日默認1月1日

從3月起,多家銀行已開始受理存量浮動利率個人貸款的定價基準轉換業務。根據央行要求,LPR轉換原則上應在8月31日前完成。用戶在辦理LPR浮動利率調整的時候, 會遇到貸款重定價日選擇在1月1日還是貸款發放日的問題。

近日,有用戶投訴,在郵儲銀行辦理房貸LPR轉換時發現,該行並未給用戶選擇,而是默認1月1日,該用戶認爲,郵儲銀行此舉爲“霸王條款”。

投訴:郵儲銀行LPR重定價日設“霸王條款”

近日,數金社接到王先生投訴。對方稱其在郵儲銀行辦理房貸LPR利率調整時發現,該行的LPR重定價日默認“年初調整”,即1月1日,未給用戶選擇。而其他銀行LPR重定價日可選擇1月1日或者貸款發放日。

數金社向郵儲銀行客服了解到,該行LPR重定價日確實只可選1月1日。

郵儲銀行房貸LPR轉換界面,王先生供圖

王先生認爲,年底銀行一般資金比較緊張,所以1月1日前一月的LPR利率一般爲一年之中最高的,利於銀行,而不利於客戶。郵儲銀行守着“所謂大行”的“傲慢”,沒有給予客戶應有的選擇的權利,不重視客戶利益,屬於“店大欺客”“霸王條款”。

王先生表示,其已將上述問題向央行和銀保監會投訴。

對於LPR重定價日爲何默認1月1日,是否涉及霸王條款等問題,給郵儲銀行發去採訪提綱,截至發稿,未收到回覆。

根據央行規定,金融機構與客戶協商定價基準轉換條款時,可重新約定重定價週期和重定價日,其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重新約定的重定價週期最短爲一年。

對此,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表示,“如果說央行規定可以重新約定重定價日,只給定1月1日,違背央行政策,投訴人去投訴是沒問題的。”

嚴躍進認爲,商業銀行1月1日雖然額度比較緊,但不能影響LPR。但是,購房者本身是有權利去選擇的,銀行需要做好解釋工作。1月1日可能貸款額度比較緊張,對後續貸款人有影響,但是對於現在轉化爲LPR的存量貸款沒有太大影響。

在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金融專業律師劉鵬看來,央行政策中並沒有要求一定要給兩種定價日選擇。“1月1日前一月的LPR利率一般爲一年之中最高的,利於銀行,而不利於客戶”的觀點只是推測,市場利率變化難以預料。從銀行角度,銀行選擇1月1日有出於方便管理的考慮。

調研:工農中建交等多家大行均支持兩種選擇

數金社調研發現,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等多家銀行,在房貸LPR轉換時,貸款重定價日均支持兩種選擇:1月1日或者貸款發放日。

如農業銀行公告稱,商業性個人購房貸款(含個人商用房貸款)定價基準轉換,通過自助渠道辦理的,定價方式可選擇浮動利率或固定利率。選擇浮動利率的,可重新約定貸款利率浮動方式(可選“按年對月對日”或“每年1月1日”),其他貸款要素與原合同一致。如有其他需協商事項,可在網點櫃面辦理,或與原貸款經辦行聯繫。

數金社調研多家銀行LPR重定價日

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是由具有代表性的報價行,根據銀行對最優質客戶的貸款利率,以公開市場操作利率加點形成的方式報價,目前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兩個期限品種。相比貸款基準利率,LPR的市場化程度更高,更能反映市場供求的變化情況。

用戶在進行LPR轉換時,涉及多個選擇題:要不要轉?怎麼轉?重定價日怎麼選?

根據央行公告,用戶可以將房貸轉換爲LPR定價,或轉爲固定利率。轉換爲固定利率,用戶的利率水平將保持不變,一直到貸款還完。如果轉爲LPR,市場化程度更高,未來如果LPR下降,利率水平也會隨之下降。不過,定價基準只能轉換一次,轉換之後不能再次轉換。

具體轉換LPR時,按照“等價轉換”原則,用用戶現在的房貸利率水平倒算出加點數值,將“基準利率上下浮”(做乘法)轉換爲“LPR加點”(做加法)。加點數值=用戶現在的利率水平-2019年12月發佈的LPR;加點數值可爲負值;加點數值確定後固定不變。

專家釋疑:LPR重定價日到底該怎麼選?

央行要求,自2020年3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金融機構需要與客戶協商定價基準轉換事宜。

根據銀行公告,在2020年3月起,多家銀行就開始受理存量浮動利率個人貸款的定價基準轉換業務。重新約定的重定價日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每年1月1日重定價,就是按照1月1日的相應期限LPR水平計算;第二種是客戶貸款發放日的每年對月對日重定價,即按對月對日那一天的相應期限LPR水平計算。

一位已將其房貸轉換成LPR的用戶表示,“上個月選銀行貸款利率按LPR的重定價日選了每年1月1日而非貸款的對月對日(貸款是7月開始的),超級心塞,感覺損失了半年的利息。”

一家銀行的業務人員表示,如果根據短期內LPR下降趨勢比較確定來考慮,現在是5月份,貸款發放日在1-5月的,建議選擇“每年1月1日”;貸款發放日在5-12月的,選擇“貸款發放日”;這樣的選擇,都能最早開始享受LPR計價。

劉鵬認爲,重定價日選擇1月1日和貸款發放日是個早換還是晚換以及利率多少的問題,即開始使用新利率的時間和新利率的大小不同。定價週期最短爲一年。

如果重定價日爲每年1月1日,在2021年1月1日(重定價日)之前,購房者的存量房貸利率水平沒有任何變化,只不過是計算方式由以前基準利率上浮下浮幾個百分點轉變爲LPR+點差(點差可正可負,此時LPR爲2019年12月20日水平)。

在2021年1月1日,房貸執行利率會調整爲2020年12月發佈的相應期限LPR+點差,此後每年以此類推。

如果重定價日爲貸款發放日的每年對月對日,從轉換時點至此後的第一個重定價日,轉換後的執行利率水平等於原合同最近的執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應期限LPR與加點數值之和。

之後,自第一個重定價日起,在每個利率重定價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個月相應期限+點差,此後每年以此類推。

劉鵬指出,在這裏有2個變量——使用新利率的時間和新利率的大小,LPR根據市場利率的走勢變化。因此,在客戶角度無論房貸LPR重定價日選擇哪一個都有一定的風險性,而且眼下最優未必是將來最優,如眼下的最優選7月,在未來幾年也有比不上重定價日爲1月1日的可能。

具體的選擇還需根據貸款發放日、利息預判等因素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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