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贾瑛受贿百万 高利转贷获利数十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国徽高悬,庄严肃穆,一起涉嫌受贿、高利转贷获利案即将公开开庭审理。

随着审判长法槌的敲响,一个个头不高、情绪低落,耷拉着脑袋的中年男子被法警带入被告席。他就是案件的主角,原三江侗族自治县委副书记、柳州市水库移民局调研员莫某全。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现年56岁的莫某全,系广西三江县人。2002年至2013年间,其利用担任三江县委副书记及柳州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袁某承揽三江县新华书店综合楼、三江县民族高中女子宿舍楼、三江县林溪镇卫生院等工程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袁某送的钱款共计74万元。

此外,莫某全在担任柳州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副局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为个体承包商易某、曾某、龙某承揽三江县、鹿寨县、融水县(注:这三县均隶属柳州市)等地的村屯道路建设、硬化等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们给予的钱财。其中,易某先后送给莫某全22万元和一块价值2.4万余元的名牌手表;曾某分两次送给莫某全现金共计9万元;龙某分两次送给莫某全现金共计5万元。

公诉机关还指控,2009年至2018年期间,莫某全以牟利为目的,以其本人或他人名义从银行贷款787.8万元,将其中的363万元以高于银行的利率转借给他人,共获利55.7万多元。

庭审现场,来源:网络

2018年8月21日,莫某全被柳州市监察委员会带回调查,其主动供述了柳州市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相关主要犯罪事实。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莫某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莫某全还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提出,莫某全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莫某全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以及相关犯罪事实和受贿金额,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对于高利转贷罪的指控,其辩称在借给他人的款项中,有150万元是他自己的钱,不应当计入高利转贷的款项数额。莫某全的辩护律师也以此为理由为莫某全辩护,并表示扣除上述部分后,莫某全从高利转贷中获利的数额达不到“数额较大”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因而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由于案情复杂,涉及人员较多,跨度时间长,所以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庭审现场,来源:网络

不服再诉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三江县委副书记和柳州市水库移民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故此,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的相关条款之规定,以被告人莫某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莫某全得到判决书后不服,在法定时限内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根据莫某全受贿犯罪中坦白同种较重罪行,高利转贷罪系自首,退出部分赃款等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的刑罚,量刑适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相关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法院不予支持。12月26日,柳州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除被告人外,其余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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