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會快訊 | 全國人大代表周燕芳:建議建立巨災保險機制 助力城市風險管理

來源:上海證券報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黃蕾)突發的疫情再次引發大衆對城市安全風險防控的關注,城市風險管理已成爲今後我國城市治理的重中之重。今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太保壽險上海分公司副總經理周燕芳的一個建議就是圍繞這方面展開的。她表示,保險業作爲社會管理的輔助手段,正在積極參與城市風險管理與預防,推動創新城市運行管理機制和政府職能轉變。

“藉助保險公司的社會力量還可以組織有效的事前管控、事中救援、事後重建工作,降低風險損失,有助於提升國家風險安全管理水平和社會羣體的風險防範意識,促進社會風險管理工作的健康發展。”她進一步表示。

爲此,她提出了四點建議:一是政府部門應提高對重大災害事故的風險認知,將保險納入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風險管理的總體規劃中。

巨災保險的特點和商業市場規律,決定了產品定價過高與實際產品需求是負相關關係,必須由政府適當介入參與,逐步引導個人、企業和商業保險機構共同參與巨災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促進巨災保險制度的發展和提升。

政府在城市風險治理方面應轉變觀念,科學地爲“沒有發生的危險”埋單,也就是以小的風險防範經費支出來節約大的事故應急經費。將保險納入城市風險管理的統籌規劃中,可使保險業與城市的整體發展、重點建設、重大任務緊密對接,提前佈局,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特別是在涉及公衆利益、社會安全穩定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二是完善政府立法機制,在特大型和大型城市強制建立巨災保險機制。

沒有國家法律、政府法規層面的支持,巨災保險只能作爲純商業保險來開展,這可能會導致保險公司失去開展這一險種的動力,個人和企業將缺乏購買該產品的意願,整個巨災保險的發展可能會面臨系統性萎縮,無法實現本質的風險管理和保障功效。因此,建議完善政府立法機制,在大型和特大型城市形成地方性政府法律法規,明確政府角色和定位,重點保障市場主體作用。

三是建立再保險分散機制,提升保險公司承保能力。

我國保險法對於商業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有着清晰界定,儘管通過共保體的形式可以擴大前端的承保能力,但是巨災保險一旦觸發,損失過大。建議完善現有的再保風險安排模式,依託中國再保險的國家背書的同時,與自貿區金融改革創新結合,充分發揮上海保交所的佈局定位,探索巨災保險與金融資本結合,將保險市場的巨災風險打包轉化爲資本市場流通的金融衍生工具,籌集保險資本,實現巨災保險證券化,解決巨災保險的償付能力問題。

四是保險公司應不斷創新和優化產品運行模式,強化風險管理職能。

保險公司在運行巨災保險和傳染病保險的同時,應注重產品和運行模式的不斷優化和創新、強化風險管理的職能,並與政府職能緊密結合。如對於巨災保險,可每年從保費中提取固定比例的防災防損費用,用於支持和組織開展災害研究、災害風險隱患排查、應急演練、災害急救宣傳等風險預防工作;定期出具災害及賠付情況的統計分析報告和風險管理報告,提出防災減損、應急管理、災害救助等方面的建議和對策;搭建並完善災害數據平臺,爲政府各有關部門提供災害數據的共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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