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陳先生稱,他的孩子在多個遊戲平臺充值遊戲,將近4萬元。陳先生稱,他的孩子在多個遊戲平臺充值遊戲,將近4萬元。

原標題:家長稱小學生上網課期間玩手遊充值近4萬 要求退款陷困境

記者 朱軒

近日,湖南省懷化市中方縣的陳先生向澎湃新聞(wwww.thepaper.cn)反映稱,其13歲讀六年級的女兒趁上網課玩手機遊戲,在“湯姆貓大冒險”“我是漢克狗”等遊戲中充值將近4萬元,這筆錢是“她媽媽在作坊裏做工近兩年的工資”。

陳先生稱,學校實行網課教學期間,他的女兒用媽媽辦寬帶時附送的手機號副卡註冊了微信和遊戲賬號,通過媽媽的手機接收到驗證碼後,在自己的手機上,將家長的銀行卡綁定了個人微信,設置了個人的支付密碼,之後通過微信付款等方式充值遊戲。

陳先生髮來遊戲截圖稱,他的孩子下載了湯姆貓大冒險、湯姆貓跑酷、湯姆貓戰警、湯姆貓亂鬥小隊,我的漢口狗、我的安吉拉、滾動的天空、夢想城鎮和鋼琴塊2,共9款App。陳先生稱,充值最多的是湯姆貓系列遊戲,其開發公司爲“廣州金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21日,廣州金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負責退款事宜的工作人員回應此事稱,他們對申請的退款情況進行了查詢覈實,經覈查充值行爲一切正常,評估前述訂單的充值行爲不符合小孩行爲,因此不支持退款。

相關遊戲通過華爲App商城平臺下載,有的充值款項的收款方仰也爲華爲。華爲客服中心一名工作人員表示,最終充值款項是到遊戲公司,華爲只是提供支付渠道。因該事件涉及未成年人充值,他們正在與遊戲公司協商處理中。

5月21日,陳先生告訴澎湃新聞,目前他在外地打工,妻子在湖南老家一邊帶孩子,一邊在附近作坊工作,一個月能有1900元工資。疫情期間,孩子在家上網課,家裏剛好有辦寬帶送的一張手機號附卡,他們給小孩買了手機後,就把附卡給小孩使用,而附卡的名字、信息都是大人的。

“孩子通過微信支付等渠道給遊戲充值了將近38800元,是她媽媽兩年的工資。”陳先生說,家裏一直沒有多少存款,本來想存點錢以後孩子上學要用,沒想到出了這樣的事。“也是因爲我們平時都在上班,忽略了對孩子的管教。”

陳先生提供多張充值截圖稱,今年3月到4月期間,他的孩子在“湯姆貓大冒險”“我是漢克狗”“湯姆貓跑酷”等多款遊戲上充值20元到648元不等。其中,2020年4月份,微信支付賬單顯示,當月支出金額爲25898元,僅4月15日一天就支出了近3000元。收款商戶全稱爲廣州金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或華爲軟件技術有限公司。“顯示充值的商戶名稱爲廣州金科公司的,大概有6900元,顯示爲華爲軟件技術有限公司,大概有32000元。”

“之前我們都不知道孩子有微信,後來出事了,查看手機才知道。” 陳先生說。

陳先生稱,孩子通過媽媽已經認證過的手機號,繞過了遊戲登錄實名認證這一環節。附卡的名字信息是大人,孩子就在手機上申請微信和下載遊戲。此外,孩子用的是華爲手機,遊戲都是在華爲應用市場直接下載的。

陳先生認爲,遊戲登錄和支付的過程有漏洞。“(遊戲)沒有人臉識別驗證,不能區分登錄的是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所以孩子才能註冊遊戲;其次,遊戲在短時間內鉅額充值時,沒有設定識別確認驗證,我查了一下,在一天內,孩子充值的金額達到了3000左右。” 

平臺與遊戲方正協商,家長考慮走法律程序

21日,廣州金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負責退款事宜的工作人員針對前述充值訂單表示,他們根據申請的退款情況進行了查詢覈實,經覈查充值行爲一切正常,評估前述訂單的充值行爲不符合小孩行爲,因此不支持退款,建議以後保管好支付密碼、銀行卡密碼等。

陳先生出具聊天截圖稱,他此前也曾諮詢該公司負責退款事宜的工作人員,對方稱,由於(家長)沒有妥善保管好密碼造成的(遊戲充值)消費,是無法退款的。

5月22日,華爲客服中心一名工作人員針對此事稱,無論是通過華爲渠道還是其他方式充值,最終充值款項是到遊戲公司,華爲只是提供支付渠道。從遊戲中心下載遊戲並充值,需要主動操作,需要輸入密碼、指紋識別或人臉識別之後才能支付成功,已經成功充值且到賬的訂單是無法退款的。

該工作人員表示,陳先生孩子的情況較爲特殊,或涉及未成年人充值。經查詢,目前,華爲方面正在對充值情況進行覈實,並已與涉事遊戲公司取得聯繫,目前正在協商處理中。具體是否能夠退款,會由相關部門回電告知。

陳先生表示,他已於4月26日向湖南省懷化市中方縣瀘陽鎮派出所報警,也一直在聯繫遊戲公司和華爲方面,目前還沒有追回錢款。

21日,上述派出所一位工作人員證實,確實有家長報警小孩充值遊戲一事,但該工作人員表示,該事件屬於民事糾紛,警方無法立案,需要當事人和遊戲公司協調,協調無果可以走法律訴訟程序。

陳先生表示,他也會考慮走訴訟渠道。

據最高人民法院5月19日發佈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法解釋稱,對於不滿八週歲的孩子們來說,因爲他們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所以,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蔘與網絡遊戲所花費的支出,一律應該退還。在支出款項的數額方面,該條規定沒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將應予返還的款項限定在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這一點在具體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據孩子所參與的遊戲類型、成長環境、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定。

律師:監護人可蒐集證據,主張退還充值款項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鑫告訴澎湃新聞,如若前述事件屬實,監護人最好提供充值行爲系未成年人所爲的證據,再主張平臺退款。

邢鑫表示,未成年人通過遊戲平臺充值,購買虛擬商品的行爲屬於網絡購物行爲,系民事法律行爲。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19條、第20條、第144條的規定,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其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其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須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或者同意、追認,但是其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他表示,針對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首先可以確認,其遊戲充值行爲不屬於純獲利益的行爲。同時,無論是按照一般公衆的理解,抑或是司法實踐中的認定,均應當認爲其大額的充值並不與其年齡和判斷能力相適應。未經其法定代表人同意及追認的情況下,可以主張遊戲平臺退還充值款項。

他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定監護人主張平臺退款時,最好能初步提供充值行爲系未成年人所爲的證據,以免遊戲平臺主張充值行爲並非未成年人所爲。

邢鑫表示,結合目前的網絡技術手段而言,要求平臺對未成年人的遊戲充值行爲進行規範確實存在一定困難。所以,建議家長們作爲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看管,避免類似行爲的發生。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律師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孩子充值的,在訴訟中,可能會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但是家長仍可以根據一些初步證據先行跟遊戲公司交涉,且儘可能蒐集一些間接證據,例如孩子玩手機的相關資料、設置、相冊等,以證明是孩子充的錢。

針對家長舉證難的問題,趙良善建議從立法上進行規制,“涉及未成年人網絡遊戲消費時,設立舉證責任倒置制度。”他解釋,即當未成年人家長有初步或者間接證據證實遊戲孩子涉嫌遊戲消費時,由遊戲公司舉證證明是否盡到審覈、實名認證、防止未成年人遊戲消費等注意義務,如果未盡到上述義務,則遊戲公司承擔責任,規定舉證責任在於遊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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