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唐朝,我們最先想到的可能是它繁榮的經濟、開明的政治以及開放的民風。當然唐朝的鼎盛不僅在於它遼闊的疆域、萬國來朝的尊貴地位,更爲後世所稱頌的是它開明的政治體制以及先進的管理機制。

尤其是唐代的審計建制,比世界上最初設立審計學院的西班牙更是早出現了一千三百年之久,可以說,唐代比部的設立不僅是我國審計發展史上的一大進步。更爲世界審計發展史做出了重要的貢獻。那麼唐代的比部在審計中究竟發揮着什麼樣的作用呢?比部:司法機構向審計機構的演變過程

最早“比”字在政治中的解釋出現於西周時期,《尚書·周書·禹刑》載:“上下比罪,無儹亂辭,勿用不行”可見西周時期的“比”可做比附論罪之意,可以理解爲“比對、比較”的意思。《史記·張垂相列傳》也有記載,漢初時期張蒼曾“以比定律令”,說明在古代“比”字帶有法律相關的含義,通過比較相似的法律規定去制定新的律令。另外《文獻通考·刑部》註文說:“宋時比部主法制,齊、梁、陳皆有比部曹,後魏亦然。”因此根據文獻記載,早期的比部應該是作爲司法機構而存在。而到了唐代時期,比部的職能逐漸發生了變化。《舊唐書》記載:“天寶十一年(752),又改比部爲司計”,《唐會要》也提及:“掌內外諸司公廨及公私債負、徒役公程、贓物賬及勾用度物。”

可見,唐代比部逐漸由司法職能轉向審計職能,主要行使是審覈、統計物資用度的職責。而“比部”這個原本的司法機構也就變成了掌管審覈統計工作的審計機構。

統治者需要or應時代而生?

追溯歷史,比部這個機構最早出現於曹魏時期,《文獻通考》記載:“魏尚書有比部曹,晉因之。”說明在這個時期比部已經作爲一個政府機構而出現。而在唐代以前,比部一直作爲一個分支機構,應當時的統治者需要執行處理公文,比附定罪,兼管審計等職能,並未擔任着較爲重要的角色。直到唐代,比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待遇”。那麼,是什麼原因促使比部成長至此呢?

1.會計業的成熟——審計工作的推動者

唐朝是一個疆域遼闊,相對統一的王朝,經濟的繁榮促使國內各階層經濟往來十分頻繁,社會分工的逐漸細化以及工作的專業化,導致唐代的會計業得到了更快更成熟的發展,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審計程序的形成。當時的理財學家陸蟄曾這樣描述:“其出納數,則每旬申聞;現在之數,則每月計奏......月月相繼,明若指掌,端如貫珠,財貨多少,無容隱漏。”

這足以說明當時審計程序的嚴謹和高效;部門之間各盡其職、各負其責。也進一步體現了唐代審計部門的完善和相對成熟。

2.預算制度——審計發展的催熟劑

唐代經濟繁榮,政府各種支出、預算也就成爲一個較大的項目。爲了解決這種情況,唐代採取了記賬的方式,通過對各種物資財政登記在冊進行預算。以唐代的發展狀況和經濟水平來說,這種預算形式在當時已經算是較大進步了。

但是這種方式也存在較大弊端。據史載唐代計帳“每一歲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戶籍,縣以籍成於州,州成於省,戶部總而領焉”可知,唐代預算的工作也是相當麻煩,程序繁瑣。另外,史書中也有記載:“歲爲紙符,遣使一告,費紙五十餘萬,條目既多。”

當時計帳所用紙張浪費頗大,若非沒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做支撐加之當時紙張價格降低,根本不能承擔這一龐大的資金投入。好在後期《長行旨》的出現簡化了這種方式,最終達到“每週不過二紙”的效果。推動了審計工作的進一步成熟。

3.龐大的工作量——審計機構應運而生

唐代經濟政治的發展較爲迅速,繁榮的經濟帶來的繁雜而龐大的財會工作,單由原先的丞相、御史兼職批覆已不再可能,朝代統治者急需新機構的出現。《唐六典》中規定:“比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司諸司百僚體料、公麻、贓、贖......凡倉庫出納,營造傭市......亦勾復之。”這就說明比部逐漸顯示出它的重要性,開始作爲重要的審計機構而存在。

由此也可看出唐代比部意味着掌握國家財政監察的部門也需要熟悉國家相關法律規範。“比”也有財政法律相比是否符合的含義。若有不符,依法查處。正是審計監察之職。

比部的職能:財政權and司法權的結合體

1.比部:財政的監管者

《舊唐書》載:“初,國家舊制,天下財富......尚書比部覆其出入......”唐初,比部職能是對天下財富做一個收支統計,承擔着審覈的職能。比部財政司法兩手抓,是天下財富記錄的掌管者和監督者。

比部設置的初衷就是審覈統計、財政監察。一方面保證國家財政的正常運轉,另一方面也起到一個督查的作用。可以說,唐代的比部是一個較爲完善的財政系統,上下之間的職能交接完成的較好。也就是“上下相轄,無遺失”。

2.比部:法律的監查者

《唐六典》上載比部官員是:“掌印;省署抄目。受事發辰;糾正非違,勾檢稽失”。也就是說針對所有的行政事務、財務收支的勾檢稽失進行審計檢查。而勾檢的對象便是各機關,各州縣的會計賬簿。

史籍載:“天下諸州及軍府赴勾賬等格,每月諸色勾徵,令所由長官,錄事參軍,本判官據案子細勾會,其一年句獲數及句當名品,申比部。”可見勾檢實際上只是比部用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對官員的清正廉潔起着監查作用。

審計監察,比部的侷限性從何體現?

比部雖然是獨立的審計機構,但是它仍然處於唐代整個官制系統之中,有着不可避免的侷限性,那麼這些侷限性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呢?

1.名義上的“獨立”機構

比部名義上雖是獨立的財政機關,但實際上受尚書省的領導,隸屬於尚書省下的刑部。因此,比部勾檢全國賬簿完畢後,需要送至尚書省存檔。史載:“勾官審之,連署封印,附計賬,使納于都省”這說明比部的最終結果都要交由尚書省保管,其獨立性受尚書省的制約。

也就是說,所謂的“獨立”是在一定的權利管轄之下的。比部所掌握的只是尚書省監察下的審覈統計工作,最終的記錄還是由尚書省管理,而比部自身也無法保留對審計工作的在冊文檔。由於唐代的政治系統相互制約共同服務於統治者,所以比部在一定的管制下,只能成爲相對獨立的財政系統。因此,比部的“獨立”難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獨立。

2.上計制——審計上的瑕疵

唐代疆域遼闊,州縣諸多,如果比部的審計設計全國各州縣將會是一件龐大的統計工程,因此比部不可能對全國各地的州縣進行一一覈查。《唐六典》載:“京師......每季一申省,諸州歲終而申省,比部總勾復之。”這說明比部並不負責審覈全國各地大大小小的州縣,只負責等級較高的區域,如京師、諸州層次較高的地方。

由此也可看出唐代比部對財政的審計仍採用上計制,比部對財政的審查根據不同等級地方採取不同時間段審覈的制度,比部只檢查到州級以上地方,州級以下財政情況則由當地的部門統計上報管理。這也體現出一定的侷限性,州級以下地方比部並不直接管理,那這些地方的財政相對的就有漏洞可鑽,地方官員的廉潔,記錄的正確性有待考證,而自然彙總到比部的最終審覈檔案的準確性也就有了令人質疑的空間。

3.模糊的權限——審計權and司法權

唐代的比部按理說屬於審計機構,行使財政監督職權,但不屬於戶部,而隸屬於刑部。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比部在當時具有相當的權威性。不僅監察國內財務收支,還具有一定的法律權威。這在一定程度上就模糊了比部的審計權和司法權的界限。

史載:“元翰曲服延齡,劾治府史。府史到者,雖無過犯,皆笞決以立威。”由此看來,比部確實具有一定的法律權威。比部機構集財政監督與司法監督於一身,也表明它自身權力的一個模糊性,審計權在尚書省的監管之下並不獨立,司法權相對較小並不完善,加上統治者並沒有對比部的權利給予明確的定論,因此,所謂比部最終也是爲了方便了統治者的管理而設。

總結

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比部的發展和完善,是應時代而生,由最初的司法機構到最後的審計機構,由原先的制定法律,比附定罪的職能到承擔着唐代繁瑣嚴謹的審查監督工作的轉變。比部相當於唐代財務的“紀檢委”,它的存在簡化和保證了唐代全國財政工作的正常運轉,在一定程度上也監督了官員的清正廉潔。比部職能的變化,也正印證了一句話:時代在召喚。

但同時它的侷限性又是不可避免的,名義上的獨立、審計上的缺陷、權力上的模糊,到頭來比部的產生總是服務於中國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它的存在只是統治者爲了維護專制統治的一種手段。應時代而生,爲統治者需要而設。當然,不可否認的是,比部的存在的確是我國審計發展史上的一大進步,對我國乃至世界的審計發展史都具有重要的參考和研究意義。參考文獻:

1.《舊唐書》

2.《唐會要》

3.《唐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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