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轉讓方A不履行交付股權的義務導致公司不變更股東名冊,則受讓人張某可就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提起訴訟,追究轉讓人的違約責任。未將受讓人記載於股東名冊或者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第一部分:簽了股權轉讓協議,你就是股東嗎?

第二部分:股權轉讓如何設計,才能合理節稅呢?

第三部分:工商過戶後發現轉讓方隱瞞債務,受讓方怎麼辦?

股份有限公司可通過協議轉讓或者公開市場轉讓,轉讓自由程度較高,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通過協議的方式進行股權轉讓,轉讓受到的限制比較多,我們就圍繞有限責任公司開展今天的股權轉讓話題。

一、簽了股權轉讓協議,你就是股東嗎?

2000年,C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A公司投資300萬,佔股30%;B公司投資700萬,佔股70%,均已實繳出資;2008年,C公司未分配利潤1000萬元,盈餘公積金500萬元,A公司因自身原因,擬將其持有的30%股份作價800萬元轉讓給個人張某。

A公司轉讓股權給個人張某,雙方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那是不是A公司與張某私下將這個股權協議簽了,個人張某就可以想當然的認爲自己是C公司的股東了呢?真有很多人僅憑股轉協議問我,我是這個公司的股東,他們連公司賬都不讓我查,我不想幹了,要退股怎麼辦?可曾想,你連股東都不是,更別談股東知情權、股權轉讓權。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合同約定對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而股權轉讓則是股權權屬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轉移,實際是股權的交付行爲。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不會自動發生股權的交付,還需要經過股權轉讓合同的實際履行。

股東名冊記載

回到剛纔這個案例,也許,很多人知道張某的股東身份要登記纔行。但是,張某的股東身份的取得是以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爲準還是要到工商登記爲準呢?

我們來看看相關規定:我國《公司法》第32 條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製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2019年最高院的《九民紀要》更是明確了"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於股東名冊爲由主張其已經取得股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什麼意思呢?受讓人取得股權是股權轉讓合同與股東名冊變更共同作用的結果,而股東名冊的變更是受讓人取得股權的標誌。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除外。

審判實踐中可以根據案件實際審理情況,認定股東名冊是否變更。在不存在規範股東名冊的情況下,有關的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會議紀要等,只要能夠證明公司認可受讓人爲新股東的,都可以產生相應的效力。

股權轉讓經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後受讓人便可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事務,實際享有股權,股權轉讓生效。而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是以公司股東名冊登記爲基礎和根據,具有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公示的作用。

所以,張某的股東身份的取得是以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爲準,工商變更登記起到了將張某的股東身份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告知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是工商登記的義務人。工商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轉讓雙方的責任,而是公司的責任。公司是否辦理工商登記,既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也不影響受讓人取得股權。未將受讓人記載於股東名冊或者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轉讓方、目標公司義務

大家也許會問,如果A公司不通知C公司變更,或者A通知了C,但C公司不變更股東名冊,那受讓人張某也無法成爲正式股東,張某該怎麼辦呢?

很好,如果能提出這個問題,說明大家意識到了一個關鍵問題:股權轉讓不僅包括股權轉讓合同的簽署,還包括合同的履行。股權轉讓不僅是轉讓雙方之間的事情,也是雙方與目標公司之間的事情。

提供兩個思路:受讓人張某可以找轉讓方A,也可以找公司C。那怎麼找呢?

首先說怎麼找A公司,也就是說A應該做些什麼呢?

其一,取得另一個股東B的同意轉讓以及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文件;如果是C公司不止兩名股東呢,則需要拿到經其他股東過半數的書面同意或優先放棄的書面文件。當然,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可以有其他的規定的,增加轉讓的限制或減少轉讓的限制。

其二,向公司提交其與受讓方張某簽署的股權轉讓合同,書面明確通知C公司爲張某辦理股東名冊記載事宜,並在需要時協助配合。

除了要求A履行對C公司的通知義務外,可以要求A敦促C公司辦理股權過戶手續及股權變更的相應備案手續,約定新股東張某簽署股東會決議和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步驟等,以便C公司據此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和記載有新的股權信息的章程備案。

當然,我們這個案例是A公司對外轉讓股權給張某,如果是A公司將全部股權對內轉讓給B,辦理手續就相對簡單,不需要取得其他股東的書面同意或者放棄優先權的書面文件。

對於公司C,在A和張某進行股權轉讓事情上又有什麼義務呢?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公司負有將股權轉讓結果記載於股東名冊、修改公司章程、申請變更工商登記的義務。故根據股權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公司辦理股東名冊的變更,公司有義務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地在股東名冊上記載,從而使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

轉讓方、目標公司責任

如果轉讓方A不履行交付股權的義務導致公司不變更股東名冊,則受讓人張某可就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提起訴訟,追究轉讓人的違約責任。

如果C公司怠於或者拒絕履行義務,對於轉讓方A而言,既會造成轉讓人A不能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如果A沒實繳出資,還可能導致未實繳出資的轉讓方雖已經轉讓了股權,但因商事外觀主義,還需要對其股東登記未被移除前C公司的負債承擔連帶或補充清償責任。

對於受讓方張某而言,造成受讓人張某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者行使股東權利。此種情況下轉讓人、受讓人均可以公司爲被告起訴請求辦理股東名冊變更,得到法律救濟。

二、股權轉讓所得如何轉可以合理節稅呢?

大家知道,股權轉讓的雙方要按萬分之五稅率繳納,對於股權轉讓所得,股東是自然人,要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法人股東,要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務中,股權轉讓價格可以由當事人自由協商,也可以評估作價,淨資產作價,前例中就是協商作價。

上例中,A的股權轉讓給個人張某,有哪些稅務籌劃方法呢?這裏我給大家簡要列出了三種:

A的股權轉讓給個人張某,有哪些稅務籌劃方法呢?這裏我給大家簡要列出了三種:

方案1:直接轉讓股權。A公司應繳企業所得稅:(800-300)*25%=125(萬元)

方案2:先分紅,再轉讓股權。我們假設C公司章程約定按照出資比例分紅。A公司應繳企業所得稅:(800-1000*30%-300)*25%=50萬

方案2爲什麼可以這樣操作呢?原因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爲免稅收入。由於個人需要就股息紅利繳納所得稅,所以該種稅收籌劃方式,不適用於個人轉讓股權。

方案3:先分紅,再盈餘公積金轉增資本,最後再轉讓股權。

什麼是盈餘公積金呢,請看如下示意圖:

本案例中C公司的盈餘公積金正好是註冊資本的50%,不需要由稅後利潤中再計提,根據公司法規定,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C公司可以250萬元盈餘公積轉增資本。

A公司應繳企業所得稅:(800-1000*30%-300-250*30%)*25%=31.25萬。

三種方案比較如下圖

方案2比方案1少繳納75萬元。

方案3比方案2少繳納18.75萬元,比方案1少繳納93.75萬元。

當然以上我所說的籌劃方案是比較容易操作,相對簡單易懂,涉稅風險較小的方案。其他的方案比如A將30%的出資先撤資後由張某直接增資、A和B如果是關聯公司的情況下,可以約定A先全部分紅1000萬等,就不一一講述,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找我們探討。

三、萬一股權轉讓方隱瞞債務或虛假陳述,受讓方怎麼辦?

股權轉讓將直接導致受讓方全部或部分代替原股東成爲目標公司新股東,則原轉讓方作爲股東對公司或其他股東所負的義務或債務,將由受讓方來承繼。從法律上更確切的講,股權轉讓是股東身份的轉讓,是股東權利義務的轉讓。

我們先來看一個重慶中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案例:鄭強與鍾天武股權轉讓糾紛(2014)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4102號

案情簡介:鍾天武系重慶佳力欣公司前股東,擁有佳力欣公司3.08%股權。鄭強與鍾天武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於2011年10月8日,協議約定鄭強出價20萬元,收購鍾天武3.08%股權,鍾天武保證其權利無瑕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協議簽訂後,雙方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後鄭強才發現佳力欣公司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是虛假的,真實資料表示佳力欣公司早已處於虧損狀態。鄭強以欺詐爲由向法院要求依法行使撤銷權,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書》中關於股權價款部分,對涉案股權重新估值。法院判決認定鄭強無法證明鍾天武提供了虛假的財務資料,有欺詐的主觀故意,欺詐的結論不成立。

下面看一個對比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中新房投資有限公司與高光耀等股權轉讓糾紛再審民事判決(2018)京01民再46號

案情簡介:富民公司股東爲高光耀、孟強、杜麗君, 2013年4月3日,轉讓方孟強、杜麗君、高光耀與受讓方中新房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孟強、杜麗君、高光耀轉讓其持有的富民公司全部股權轉給中新房公司,股權交易價格1500萬元,現已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中新房公司後以受讓的富民公司股權存在未披露的債務爲由,向法院主張解除權。

再審法院認爲,股權轉讓合同及附件中明確約定合同解除權的條款中均無隱瞞債務即可解除合同的約定。雙方約定並未賦予中新房公司解除合同的權利,因而沒有支持中新房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張。

以上給大家展示的兩個案例,給大家提供了兩種解決思路:

第一個是要求撤銷合同。

但需要注意撤銷權的時間限定在知道或應知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以內;其次,注意欺詐的舉證責任風險,受讓方需要證明轉讓方存在隱瞞債務或隱瞞標的股權瑕疵,或有虛假陳述情形,且受讓方對此不知或不應知情,這個難度很高。

第二個是主張解除合同。

從第二個案例可以看出,若合同並無相關約定,受讓方主張解除合同的訴求會因轉讓方僅構成違反瑕疵擔保責任而並非根本違約而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若合同有明確約定,主張解除合同就有據可行。

當然,這兩種方案都不排除讓違約方承擔相應的瑕疵擔保責任。

結語:股權轉讓不僅是轉讓雙方之間的事情,也是雙方與目標公司之間的事情。轉讓方應注意交易信息的披露,受讓方應注重交易前的盡職調查,避免後期的交易風險的發生。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應明確股權轉讓的目的,合理設置股權轉讓條款。標的企業應完善內部治理,健全企業規章制度,規範公司決議程序,防範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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