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議市場監督等相關監管部門進一步釐清直播帶貨行業中相關平臺、經營者與主播的義務、責任的界定和劃分,加大對平臺、經營者、主播的審覈、監管力度,並加強對直播帶貨的關鍵環節——主播的管理,通過系統性的培訓引導和規範化的考評機制,加強主播的職業素養和規範意識,通過內容監管、飛行檢查等手段,做好對主播的管理和約束,提升直播帶貨的准入門檻。建議建立統一的直播帶貨違法舉報及維權平臺,將直播帶貨置於全民有效監管之下,對於隨意誇大其辭、欺詐和誤導消費者的直播帶貨行爲應納入社會誠信考覈體系,對在直播帶貨虛假宣傳的主播除進行嚴厲經濟處罰之外,還應將違法情節嚴重、劣跡信息較多的主播拉入黑名單,實行市場禁入,提高違法直播帶貨成本,增強監管震懾力。

“直播帶貨”已成爲電商平臺新的增長點,一支話筒、一臺電腦、一個攝像頭,主播不僅可以通過直播吸引粉絲打賞,也可以輕鬆帶貨。但與此同時,火爆的直播帶貨暴露出來的產品質量及安全無保障、虛假宣傳、維權無門、稅務合規等負面問題也接踵而至。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首席科學家嶽國君提交《關於加強直播帶貨銷售模式管理的建議》,建議有關部門細化對直播帶貨的監管措施,將直播帶貨納入市場監管正軌。

嶽國君在建議中梳理了目前直播帶貨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比如,以直播帶貨方式銷售的產品質量問題日益突出:某平臺上的網紅產品400元一斤“烤蝦大媽”有消費者購買後才發現是三無產品;直播明星在一場近400萬人觀看的直播中賣出的陽澄湖大閘蟹,又被曝出產品並非產自陽澄湖,遭到網友頻頻投訴;人民日報《“網紅”產品,靠流量更要靠質量》的報道也指出,被衆多網紅稱爲“遛娃神器”的兒童輕便童車,抽樣結果100%存在安全風險,且存在商家無法提供質量檢測證明的情況;發光冰塊不過是內置了LED小燈泡,而一旦被誤食便危及身體健康等等。如何保障“網紅”產品質量,有效防範相關安全風險,成爲亟待解決的問題。

此外,直播帶貨中虛假宣傳等違法宣傳行爲頻現。某明星主播直播首秀在網民中引起不小轟動,其總銷售商品數量超過91萬件,超1.1億元,而這次直播帶貨的多個產品或企業卻曾遭行政處罰:列其直播商品銷售榜第一名的信良記麻辣小龍蝦,當日銷售額超過1300萬元,但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現,信良記的運營主體信良記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曾在2019年10月12日,因發佈含有虛構、僞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等信息的虛假廣告,被北京市密雲區市場監管局處以罰款。還有多名網友反映,同一產品,該明星直播間的價格比天貓、京東、聚划算等電商平臺貴出不少,不符合直播間宣傳的“全網最低價”等。類似的情況在直播帶貨中比比皆是,違法代言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爲沒使用過的商品或沒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或證明等違反《廣告法》的違法宣傳行爲也層出不窮。

嶽國君同時提出,直播帶貨銷售模式中,主播與平臺角色不清,消費者維權難。直播帶貨中產品質量問題頻出,虛假宣傳亂象橫生,但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該向誰維權、如何維權卻困難重重。稅務合規問題更是時有發生:頭部直播帶貨明星月入百萬、年入千萬的行業收入水平早已人盡皆知,網紅直播引發千萬人追捧,也必然因爲其收入可觀。然而,由於網絡主播往往來自各地,其收入來源也較爲複雜,例如有銷售佣金、打賞收入、廣告收入、線下商演收入等等,而且直播帶貨中也普遍存在私下交易的情況,因此雖然稅務機關及平臺通過多種措施監督其履行納稅義務,但很多高收入的主播“新貴”,納稅問題卻依然並不明朗,直播網紅偷稅漏稅的消息時有爆出,且金額巨大。對於直播帶貨等新興行業的稅務規範也亟待完善。

艾媒諮詢數據顯示,2019年中國直播電商行業的總規模達到4338億元,預計今年受疫情“宅經濟”影響,市場規模將突破9000億元。嶽國君稱,直播帶貨發展勢頭迅猛,但以上各類問題的出現也側面說明對直播帶貨的監管體系還不夠完善,沒有跟上新商業模式的發展需求,加快規範直播帶貨行業發展,已是當務之急。

爲此,他提出四點建議:

(一)釐清不同主體的責任邊界,加強對主播的管理。建議市場監督等相關監管部門進一步釐清直播帶貨行業中相關平臺、經營者與主播的義務、責任的界定和劃分,加大對平臺、經營者、主播的審覈、監管力度,並加強對直播帶貨的關鍵環節——主播的管理,通過系統性的培訓引導和規範化的考評機制,加強主播的職業素養和規範意識,通過內容監管、飛行檢查等手段,做好對主播的管理和約束,提升直播帶貨的准入門檻。

(二)強化平臺的監督管理責任。建議在規範性文件中進一步細化各類平臺對直播帶貨業務的監督管理責任,對平臺內經營者的審覈義務,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明確平臺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完善自身監管措施和處罰方式,積極自治,加強從招募入駐、商品抽檢、營銷推廣、商品評價、違規管理、售後保障、糾紛判責等直播帶貨交易全流程的生態治理及審覈把關,嚴格查處各類人氣造假、評論造假等造假行爲,以及各類誘導交易、虛假交易、規避安全監管的私下交易行爲等,並依法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調查取證,以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強化監管責任劃分與協同。鑑於直播帶貨不同於傳統的網絡銷售模式,其涉及到的主體及法律關係更爲複雜多樣,甚至存在身份交叉、不同法律關係重疊的情況,建議各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既要明確監管職能劃分,又要建立協同治理機制,共同織牢監管網絡體系,打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

(四)建立社會監督體系及誠信評價機制。建議建立統一的直播帶貨違法舉報及維權平臺,將直播帶貨置於全民有效監管之下,對於隨意誇大其辭、欺詐和誤導消費者的直播帶貨行爲應納入社會誠信考覈體系,對在直播帶貨虛假宣傳的主播除進行嚴厲經濟處罰之外,還應將違法情節嚴重、劣跡信息較多的主播拉入黑名單,實行市場禁入,提高違法直播帶貨成本,增強監管震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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