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花酒的營銷方式是一種不正當競爭的宣傳方式,還是一種虛假宣傳乃至於涉嫌欺詐的宣傳方式。不僅涉嫌行政違法,還涉嫌犯罪。”盈科全球總部合夥人周垂坤律師表示。他認爲,若聽花酒以欺詐手段,使消費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購買行爲,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退一賠三,賠償商品價款的三倍金額。

周垂坤進一步解釋,首先,聽花酒的宣傳方式直接違反了關於酒類廣告的法律法規。酒屬於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廣告法》也規定,酒類廣告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聽花酒側重宣傳其疾病預防、治療功效,對此,《廣告法》規定,責令其停止發佈廣告、消除影響,同時並處罰款,還可吊銷營業執照,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其次,聽花酒的宣傳方式涉嫌不正當競爭、虛假宣傳、欺詐。聽花酒宣稱自己的產品具有“六大功效”,這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規定。這可能屬於《廣告法》中規定的虛假廣告,也可能被界定爲欺詐。可對其處以罰款、吊銷營業執照,還可要求其以三倍價款賠償消費者損失。

最後,聽花酒的宣傳方式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刑法》規定的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屬於“情節嚴重”。聽花酒價格高昂,若構成本罪,應對責任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周垂坤錶示,若聽花酒的宣傳方式確實被認定爲“欺詐”,消費者可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經營者退一賠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 據央視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