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4年情報改革及恐怖主義預防法》對《1947年國家安全法》進行修訂,設立了國家情報總監一職,取代中情局局長情報界總協調人和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情報顧問角色。依據該法美國建立了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爲維護國家安全的最高決策和議事協調機構。

  新華社華盛頓5月24日電綜述:美國持續加強國家安全立法與執法力度

  新華社記者

  國家安全是國家生存發展的重要前提和根本基礎,世界各國都把維護本國國家安全視作頭等大事。美國在二戰後頒佈的《1947年國家安全法》是美國第一部綜合性國家安全法律,該法本身及其所構建的維護國家安全體系對美國的政治、法律、外交政策和國防體制產生了一系列重要影響。“9·11”事件之後,美國繼續加強國家安全立法與執法力度。

  《1947年國家安全法》由時任美國總統杜魯門於1947年7月26日簽署生效,爲二戰後美國軍事與情報系統的重組和外交政策的調整奠定了基礎。頒佈70多年來,該法經數次修訂完善。

  該法的宗旨是“爲未來美國國家安全提供一個綜合規劃”。依據該法美國建立了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爲維護國家安全的最高決策和議事協調機構。該委員會由總統、副總統、國務卿、國防部長、總統國家安全顧問以及其他由總統提名、獲參議院批准的官員構成,就長期及緊迫的國家安全問題進行討論。

  《1947年國家安全法》通過機構改組建立了統一的國防部門,當時稱爲“國家軍事機構”,並設立國防部長一職,作爲國家軍事機構首長。1949年該法修正案將國家軍事機構更名爲國防部。

  該法強調政府其他部門與各情報機構就國家安全進行協調,爲此建立了中央情報局,作爲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下屬機構。該法同時設立中央情報總監一職,由中央情報局局長兼任。中情局局長是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情報顧問,也是整個美國情報界的總協調人。《2004年情報改革及恐怖主義預防法》對《1947年國家安全法》進行修訂,設立了國家情報總監一職,取代中情局局長情報界總協調人和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情報顧問角色。

  “9·11”之後,美國繼續加強國家安全立法、執法力度,但其中一些舉措極具爭議。2001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愛國者法》,作爲反恐行動的法律依據,其中授權美國國家安全局進行廣泛的監聽,在保障美國國家安全的同時也侵犯了普通民衆的通訊自由。

  2015年6月,時任總統奧巴馬簽署頒佈《美國自由法》,對《愛國者法》中的國內監控項目作出修改,要求美國政府自當年11月29日起不得全面監控美國國內電話記錄,政府只有在獲得法院批准的情況下,才能向通信公司索取特定嫌疑對象的有關電話記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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