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衢州江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某小區業主吳女士,將小區內的花樽當作健身器材進行鍛鍊,不料在此過程中花樽脫落,導致其受傷。事後,吳女士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物業賠償33萬元。

該事件發生於2018年3月。


在網上流傳的視頻中可以看到,吳女士先是將一隻腳搭在花樽邊緣進行拉伸;隨後又用,雙手扶住花樽,雙腳踩在花樽下面的柱子上,下蹲懸空後向後伸展。不料,花樽卻側翻倒下,導致她被花樽砸傷、右手骨折。


隨後,吳女士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醫生判定,吳女士傷殘等級爲八級。

事後,今年1月,吳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賠償其33萬餘元。在她看來,物業有檢查小區設施的義務,應該保障業主的安全,此次因物業管理不慎,導致她受傷,應該賠償她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33萬餘元費用。

經過法院調查,認爲此事是吳女士自身過錯造成的傷害,一審判決駁回了其全部請求。

據瞭解,法院認爲,物業在小區內有較大風險的欄杆附近均設置了警示牌——雖然花樽附近的警示牌內容更像是提醒業主不要隨意攀爬護欄,但吳女士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該清楚花樽不應作爲健身器材。導致受傷的原因是其自身的不正確行爲,而非物業管理不慎。

對此,很多網友紛紛批評吳女士的行爲,認爲花樽只是裝飾,並不是健身器材,而她卻擅自用來健身,明明就是自己的錯;更何況吳女士還弄壞了一處花樽,物業沒有讓她賠償已經算是仁義了,怎麼還好意思索賠呢?

不過也有網友表示,花樽在小區裏,屬於物業管理範圍,物業還是該負一定的責任。

節目《1818黃金眼》針對此事採訪了江山市某小區物業公司的經理毛先生。

毛先生說,物業對於公共設施的管理是負有一定的責任的,需要維護公共場所設置安全,也要保證設施不受損壞。但吳女士作爲一名成年人,對於該設施的安全性應該具有一定的判斷,然而卻還是發生了這樣遺憾的事情。

而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國邱強則表示,如果花樽是自行脫落的,那就說明物業在維護上可能沒盡到責任。然而,這次吳女士受傷,卻是她故意去拉扯花樽導致其脫落的,相應的過錯應該由吳女士自己承擔。

花樽作爲有重量、易移動的景觀設施,按理來說不應隨意觸碰,而吳女士卻擅自將其當作運動器材,這是一種對自己不負責任的表現。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