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1日頒佈的《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規定定罪處罰。據此,涇陽縣檢察院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趙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日前,涇陽縣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名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嫌疑人。

4月27日5時許,趙某駕駛裝載建築垃圾的重型卡車,前往涇陽縣某村一處垃圾處理點傾倒建築垃圾。趙某在明知現場有撿拾垃圾人員的情況下,未仔細觀察車後方是否有人,便開始倒車,將在此撿拾廢舊物品的金某撞倒,致其當場死亡。

涇陽縣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認爲,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衚衕(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其中,公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的相關司法解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駛汽車的公共道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該案中,事發地點是空曠的垃圾場,所以在這種路上發生的駕駛機動車過失致人死亡不能以交通肇事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1日頒佈的《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規定定罪處罰。據此,涇陽縣檢察院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趙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來源:西部法制報)

圖片源於網絡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