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長沙公證處副主任王凌瑾告訴記者,雖然民法典的繼承篇將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取消了,但是公證文書最高的證據效力沒有被取消,也就是說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文書必須作爲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實踐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第二順位繼承人中兄弟姐妹裏出現有的在世,有的去世,在以前去世的這個兄弟姐妹就不再有繼承權了,但是現在的民法典草案中,就可以由侄子、侄女等人來代位繼承,作爲第二順位繼承人來繼承遺產。

繼承製度是關於自然人死亡後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關係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繼承編草案,對於遺產繼承、遺囑訂立等作出了修改與完善。

案例:叔叔過世,侄子能否繼承遺產

兩個叔叔去世後,在佛山市南海區留下了房產,作爲侄子的朱先生提起訴訟,希望能夠繼承兩個叔叔留下的遺產。

這是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曾經判決的一個案子。在這起案件中,法院支持了朱先生的訴求,理由是朱先生幫他的兩個叔叔養老送終。

朱先生的叔叔朱權(以下爲化名)出生於1916年3月5日,是佛山市南海區獅山鎮羅村聯星充美村的村民,在充美村有一套的房產登記爲朱權所有。朱權終身未娶,也沒有子女,於1999年1月31日死亡。

在當時,朱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先於他死亡。朱權沒有留下遺囑,他的哥哥也就是朱先生的父親,早在朱權之前死亡。而朱權的弟弟,也就是朱先生的小叔叔,作爲朱權遺產的唯一繼承人,因終身未取,沒有子女,在2003年5月31日死亡。

此時,朱權留下的那套房產沒有了法定的繼承人。朱先生認爲,他作爲兩個叔叔的侄子,與妻子一起照顧兩個叔叔的起居生活並養老送終。他與妻子應繼承叔叔留下的房產及土地使用權。朱權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出具了《證明》,同意上述房產由朱先生和他的妻子繼承並協助其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手續。

因此,朱先生將佛山市南海區獅山鎮聯星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和佛山市南海區獅山鎮聯星村充美股份合作經濟社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爲,訟爭房產登記爲朱權所有,朱權去世後該房產爲其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因朱權生前未娶亦未有子女,其哥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於其死亡,故其遺產應由其弟弟繼承。朱權弟弟去世後,沒有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兩被告認可朱權兄弟生前均由朱先生夫婦照顧起居生活並養老送終,同意訟爭房產由二人繼承歸其所有,並同意協助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手續。被告的確認是其處分自身權益的行爲,未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准許。因此,訟爭房產應分配歸兩原告所有。

解讀:“養老送終”不再成爲要求

民法典草案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完善代位繼承製度,增加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

也就是意味着,上述案件中,作爲侄子的朱先生要想繼承叔叔的房產,“養老送終”不再是要求。

此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陳盎然接受記者採訪時介紹,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當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代替繼承的一項制度。

我國的繼承順序是,首先是第一順序繼承,也就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夫妻一方死亡之後,要先將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具體的分割,分割後屬於遺產的一部分才能進行繼承,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就不存在由第二順位繼承人來繼承的情況。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就由第二順位繼承人來繼承。

實踐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第二順位繼承人中兄弟姐妹裏出現有的在世,有的去世,在以前去世的這個兄弟姐妹就不再有繼承權了,但是現在的民法典草案中,就可以由侄子、侄女等人來代位繼承,作爲第二順位繼承人來繼承遺產。這種代位繼承最大限度的保證了私有財產的繼承,保證了公民個人的財產性權利。

而且此次民法典草案的優越性還表現在,目前《繼承法》中,對於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規定爲歸國家所有;如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而民法典草案在此基礎上,強調了歸國家所有的遺產需用於公益事業的規定。

公證處:

不擔心新的條文對公證工作有影響

遺囑繼承是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處理遺產的繼承方式。民法典草案進一步修改完善了遺囑繼承製度:一是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二是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刪除公證遺囑優先的規定會不會影響到公證處的工作?實踐中如何保證遺囑的效力?“公證機構作爲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機構,從工作程序的嚴謹、審查的嚴格、價格的親民這些角度,相信會有很多人願意選擇公證遺囑。從我個人來講,我並不擔心這個條文會對我們的公證工作造成影響。”長沙公證處副主任王凌瑾告訴記者,雖然民法典的繼承篇將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取消了,但是公證文書最高的證據效力沒有被取消,也就是說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文書必須作爲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說,公證文書證據之王的地位是沒有被撼動的。對於公證遺囑來講,它的證據效力其實是最高的。

首先公證處對立遺囑人的身份、他的民事行爲能力以及他的這種意思表示是不是真實,遺囑的內容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公證處都會進行全面實質性的審查。

從公證的審查以及公證程序來講,公證遺囑,相比起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或者錄音錄像遺囑、打印遺囑來說,公證遺囑是更嚴謹的。

這一次要取消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呢?王凌瑾認爲,實際上是爲了讓立遺囑人能夠實現他的真實意願,在緊急的情況下,立遺囑人立了公證遺囑可能來不及臨時更改,但是其他形式的遺囑不能對抗公證遺囑的效力,實際上這是爲了實現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實際上,現在公證遺囑這一塊,公證處的服務也是跟上的。在緊急的情況下,能夠快速的找到公證員快速立下公證遺囑或者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也能保證立遺囑人實現自己的真實意願。

公證遺囑的證據效力是最高的。立了公證遺囑之後,在之後舉證時是非常方便的,不會存在虛假的可能性。其他形式的遺囑,可能首先在形式要件上面,有可能因爲立遺囑人對法律法規的不熟悉,或者是他請的見證人對法律法規不熟悉,導致遺囑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比如可能處分了其他人的財產,或者是他沒有爲應當保留份額的繼承人保留份額,導致他的遺囑可能有部分是失效的。

也有可能是形式要件達不到,他可能請的見證人跟他是有利害關係的,或者在形式要件上他要逐頁簽字,這些細節方面他沒有做到,都可能會影響到他的效力。

“在民法典草案出臺之前,實際操作中我們一直對於確實有困難、沒有辦法前來公證處訂立遺囑的當事人,提供上門服務,包括去他的家裏、去醫院等。我們現在服務的提質完全可以滿足立遺囑人能夠實現自己最後的真實意願。在緊急情況下,他要去尋找兩個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來講,他找到公證員的便捷性可能會高。”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長沙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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