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馮帆則表示,對於未滿14週歲的低齡暴力犯罪,目前還沒有合適的、有效的教育挽救制度,“所以我認爲刑責年齡可以隨着社會發展變化而做出相應的調整,這是我支持的一個理由”,她說,有人認爲追究刑責、關入監獄不利於未成年人成長,但是實際上監獄除了懲罰,其實也同樣有教育的功能,“可以針對青少年做一些特殊的安排,這並不妨礙對青少年的教育保護”。尚倫生表示,一些人之所以認爲應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就是爲了打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爲,但是刑法不是萬能的,“不是說降低了刑事責任年齡,12歲、13歲的孩子就不犯罪了。

(原標題:刑事責任年齡到底該不該降低?人大代表熱議)

近年來,每當有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發生,就會引發“該不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這樣的討論也持續到了本次人代會的會場。有代表贊同,認爲應該降低刑責年齡發揮刑法的震懾作用,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馮帆就持這一觀點。但也有代表反對,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律師協會會長尚倫生和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就都認爲,單純降低刑責年齡並不能解決問題。

尚倫生表示,一些人之所以認爲應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就是爲了打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爲,但是刑法不是萬能的,“不是說降低了刑事責任年齡,12歲、13歲的孩子就不犯罪了。這就如同刑法當中規定,職務犯罪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但是一些領導幹部仍然前赴後繼,有的被判了死刑或終身監禁,可是後面還有人創造了新的貪腐數額。所以從這上面看,刑法確實不是萬能的,我們要拋棄刑法萬能的這種思想理念”。

馮帆則提出,“我贊同降低刑責年齡,刑法確實不是萬能的,但是如果刑法沒有威懾力是萬萬不行的”。

從事了近24年少年審判工作的全國人大代表、廣州中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陳海儀認爲,應該以審慎的態度看待刑責年齡,並且一定要基於相應的數據和理論分析。

觀點交鋒1 

是否應當參照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年齡?

尚倫生認爲,主張降低刑責年齡的觀點中,普遍採用一個論據,就是民法中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年齡爲8週歲以上,認爲參照民法中的規定也應當降低刑責年齡。“我覺得這是兩個性質的問題,一個是刑事的問題,一個是民事的問題,刑事的問題屬於公法規範的範圍;民事的問題屬於民法規範的範圍,也就是私法規範的範圍。私法可以寬容,可以放得更寬一些。但是公法或者說刑法對刑事責任的調整一定要嚴格把握,不能隨意降低”。

馮帆則表示,民法總則之所以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年齡降低爲8週歲,“是因爲隨着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孩子接受事物的能力越來越強,認知力在不斷提高,甚至身體發育狀態都比過去強壯。所以從心理年齡和生理年齡來說,如果14歲以下都不承擔任何責任,可能跟現在孩子的成長狀況是不相匹配的”。

她表示,刑法作爲公法、民法作爲私法,二者確有不同,但是,主張參照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年齡適當調低刑責年齡,並不涉及公法與私法的關係,並不是要將刑責年齡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年齡調到同一個標椎,而是在刑法現行的刑責年齡基礎上適度下調,避免未滿14週歲的低齡暴力犯罪“一放了之”。

觀點交鋒2 

低齡暴力犯罪數量少不具有普遍性?

尚倫生認爲,衡量刑責年齡該不該降低,應當考慮到刑法的謙抑性,“刑法一定要有度,即便是冰冷的刑法也一定要有溫度,特別是在青少年方面,要給予特殊的保護,甚至說在某些時候是網開一面的,包括我們刑法當中的前科消滅制度、分層制度等等,都是對青少年的一種特殊保護”。

他表示,現實中雖然有14週歲以下惡性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但是比例很小,“這種事情但凡發生了,大概都在媒體上曝光了。一年也就這麼一兩起,或者三五起。在擁有14億人口的國家裏面, 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小的數字”。而刑法規制行爲一定要帶有普遍性或者全面性。極個別的情況如果在刑法中被規定爲犯罪,“有點顧此失彼,沒有顧全大局,沒有體現出國家對未成年人的愛,沒有體現出國家的情懷。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或者法制文明的程度越高,對青少年的容忍度和寬容度越大”。

陳海儀也強調了數據基礎的重要性,她認爲,首先要有數據基礎,來判斷涉罪的未成年人是否已經達到了一定的數量,而不是因爲個案做決定。“法律是有滯後性的,法律的制定需要綜合考量各個因素,首先必須要對數據進行有效分析,提供科學而客觀的依據。”

此外,她表示,從國際整體趨勢來看,14週歲是一個科學合理的年齡界限。“我應該和心理學專家,倫理學專家,社會學專家共同探討這個問題。”

方燕也表示,去年兩會期間她還主張降低刑責年齡,但是經過一年多的調研,觀點已經改變,認爲單純降低刑責年齡並不能解決問題,“我原有的想法動搖了,爲什麼?一個就是低齡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爲,在整個未成年人案件中所佔的比例,客觀講還不佔大多數,不具有普遍性”。

馮帆則認爲,雖然低齡暴力犯罪數量少,但是其主觀惡意和危害傳播效應很大,比如弒母案,“雖然一年可能在沒有幾起,但是其他的青少年看了以後,覺得還不用承擔任何相應的刑事責任,這就給其他的青少年造成一種負面的消極作用”。

馮帆表示,刑法確實需要遵循謙抑性原則,青少年也確實需要保護,“但我覺得這要有一個度。這個度應該隨着社會的發展,青少年的認知能力的發展,去重新做一個考量。什麼樣的年齡段對自己行爲能力的認知程度,應該和行爲後果之間有一個相應的匹配。所以我認爲不能因爲案件數量少,就對未滿14週歲未成年人採取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特別的寬容和保護。其實保護未成年人的方式有很多,可以考慮在量刑方面酌情減輕刑罰”。

觀點交鋒3 

是激活收容教養制度,還是社會矯治?

方燕表示,調研過程中發現,如果一味降低刑責年齡,意味着有更多的低齡未成年人進監獄,“監獄是一個魚龍混雜的地方,可能會形成一種監獄化的人格。這些孩子很年輕,未來是要走向社會的。那麼他如何迴歸社會?將來會不會成爲社會的不安定的因素?這是特別需要思考的問題”。

她說一年多來一直在糾結,在搖擺,然後再論證,“最後論證來論證去,認爲在現行的刑事責任年齡的情況下,先完善我們的收容教養制度,然後再對這種低齡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爲進行懲治與矯正相結合,這條路可能是中間路線, 但是是理智的、可行的”。

本次人代會,她提交了議案,建議激活收容教養制度,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繼續保留收容教養制度並加以完善,做出立法解釋使其具有法律依據,在審理和決定程序上實現司法化,並由民政部門領導,司法行政部門協助,成立專門的收容教養所。

尚倫生則認爲,不論是追究刑事責任,還是送入收容教養機構,都會引發一個問題,“污染的傳播,毛病會互相傳播互相污染,就是說這娃娃進去的時候是一個毛病,出來的時候可能成了10個毛病了,一項全能可能成了10項全能”。

因此,他不主張將來再有收容教養所,建議採用社會矯正制度,“現在不是有司法所嗎?司法所對於監外執行、免於刑事處罰以及保外就醫的,都實行社會上的改造,監管社會矯正。對於未滿14歲的孩子他犯了罪的,儘管不追究刑事責任,但送到司法所,家長、學校籤責任書,把責任落到學校、司法所和家長的身上。這種挽救教育方式遠遠大於收容教育所那種封閉起來的方法,對孩子的成長、融入社會都非常有好處”。

馮帆則表示,對於未滿14週歲的低齡暴力犯罪,目前還沒有合適的、有效的教育挽救制度,“所以我認爲刑責年齡可以隨着社會發展變化而做出相應的調整,這是我支持的一個理由”,她說,有人認爲追究刑責、關入監獄不利於未成年人成長,但是實際上監獄除了懲罰,其實也同樣有教育的功能,“可以針對青少年做一些特殊的安排,這並不妨礙對青少年的教育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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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正心 本文來源:新京報 作者: 王姝 王俊 責任編輯:於正心_NBJS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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