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4月13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长江禁渔期内在九江市新港镇江州渡口附近长江水域,使用国家禁用的电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非法捕获长江野生鱼类若干。使用国家禁用的电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非法捕获长江野生鱼类,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5月26日,由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张某某非法捕捞案在浔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副检察长饶建斌出庭支持公诉。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3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长江禁渔期内在九江市新港镇江州渡口附近长江水域,使用国家禁用的电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非法捕获长江野生鱼类若干。

13日晚,公安民警在巡逻江州渡口附近长江水域时,当场抓获正在进行电捕鱼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当场缴获电捕鱼工具一套,渔获物十斤。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实验,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处查扣的电捕鱼工具是具有释放高压电捕鱼功能的,能将鱼电晕或电死。

我只是电了十几斤鱼,事情没那么严重吧?

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可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

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九江市水产科学研究所对张某某在长江水域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进行评估。

其综合评估意见为:张某某于禁渔期内使用国家禁用的电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不但直接造成了野生鱼类的死亡。更长远的影响在于,电流对鱼类的性腺造成破坏,导致其不育,造成对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甚至会导致某些鱼类种群因为没有繁殖能力而逐渐消亡。同时,电鱼还会对鱼的天然饵料,如天然水域中栖息的浮游生物、底栖动物造成伤害致死,当鱼类的食物链遭到破坏后,将对渔业资源和环境资源造成连锁的毁灭性破坏。张某某非法捕捞现场查获野生鱼类10余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00元,当年产卵损失824元,天然渔业恢复费用为2724.5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462.5元,合计生态资源损失为5311元。

原来电鱼对生态资源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我愿意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你的案件将择日宣判,希望今后你和我们一起好好保护美丽的长江!

使用国家禁用的电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非法捕获长江野生鱼类,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一行为不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需要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浔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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