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4月13日,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於長江禁漁期內在九江市新港鎮江州渡口附近長江水域,使用國家禁用的電捕魚工具進行非法捕撈作業,非法捕獲長江野生魚類若干。使用國家禁用的電捕魚工具進行非法捕撈作業,非法捕獲長江野生魚類,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5月26日,由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張某某非法捕撈案在潯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副檢察長饒建斌出庭支持公訴。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3日,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於長江禁漁期內在九江市新港鎮江州渡口附近長江水域,使用國家禁用的電捕魚工具進行非法捕撈作業,非法捕獲長江野生魚類若干。

13日晚,公安民警在巡邏江州渡口附近長江水域時,當場抓獲正在進行電捕魚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當場繳獲電捕魚工具一套,漁獲物十斤。後經公安機關偵查實驗,從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處查扣的電捕魚工具是具有釋放高壓電捕魚功能的,能將魚電暈或電死。

我只是電了十幾斤魚,事情沒那麼嚴重吧?

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可沒有你想的那麼簡單!

潯陽區人民檢察院委託九江市水產科學研究所對張某某在長江水域非法捕撈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進行評估。

其綜合評估意見爲:張某某于禁漁期內使用國家禁用的電捕魚工具進行非法捕撈作業,不但直接造成了野生魚類的死亡。更長遠的影響在於,電流對魚類的性腺造成破壞,導致其不育,造成對漁業資源的嚴重破壞,甚至會導致某些魚類種羣因爲沒有繁殖能力而逐漸消亡。同時,電魚還會對魚的天然餌料,如天然水域中棲息的浮游生物、底棲動物造成傷害致死,當魚類的食物鏈遭到破壞後,將對漁業資源和環境資源造成連鎖的毀滅性破壞。張某某非法捕撈現場查獲野生魚類10餘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爲300元,當年產卵損失824元,天然漁業恢復費用爲2724.5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爲1462.5元,合計生態資源損失爲5311元。

原來電魚對生態資源造成了這麼大的損失,我願意對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你的案件將擇日宣判,希望今後你和我們一起好好保護美麗的長江!

使用國家禁用的電捕魚工具進行非法捕撈作業,非法捕獲長江野生魚類,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這一行爲不但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對長江生態環境造成損害,侵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需要對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來源:潯陽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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