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松每天開車往返於景陽岡和陽穀縣之間,這天林沖恰好有事需要去陽穀縣出差,武松出於好意,無償搭載林沖前往。但不料在路途中,武松一個不小心,方向盤失控撞上路邊的一棵大樹,導致林沖身上多處骨折,在醫院住了好幾個月纔出院。

問題來了,武松‘好意搭乘’林沖出車禍,對於林沖的醫療費用等損失,武松是否也應承擔責任?

案例

甲駕駛一貨車從浙江到上海,後空車回浙江,同鄉乙請求搭便車,甲同意,途中出現交通事故,與丙的車輛相撞,造成乙受傷。乙認爲甲未盡到法定義務,未及時救助,起訴到法院要求甲支付各項費用合計14萬元(含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

一審判決甲承擔70%,即98000元,乙承擔30%,即42000元。二審認爲比例分配並無不當,但是甲是無償助人行爲,乙要求精神損害不當,改判甲承擔91000元。

依據《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責任。駕駛者應當對好意同乘者承擔責任。好意同乘者無償搭乘的行爲並不意味着其甘願冒一切風險。駕駛者對於好意同乘者的注意義務並不因爲有償和無償加以區別。對於駕駛者同樣適用無過錯責任。搭乘者有過錯的,應減輕駕駛者的民事責任;搭乘者無過錯的,可以適當酌情減輕駕駛者的民事責任,但是對於精神損失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好意同乘屬情誼行爲,駕駛人不以牟利爲目的,旨在爲他人提供幫助,故駕駛人與同乘人並未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搭乘者無償乘坐他人車輛並不意味着其甘願冒一切風險。因此,好意同乘的責任認定需要分情況進行處理:

如果事故是駕駛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而搭車人並無過錯,則駕駛員應當對搭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對於事故的發生,如果搭車人亦存在過錯,如明知駕駛員已酗酒、無駕駛資質、未繫好安全帶、搭乘禁止載客車輛、或教唆司機超速的,則根據過失相抵原則,相應減輕或免除車輛運行人的賠償責任,由駕駛員與同乘者分擔損失。

如果事故是由好意同乘者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如故意抓方向盤、影響駕駛員視線等,自然也應該免除駕駛員、車主的責任。

如果錯誤在第三方,駕駛員及好意同乘者無過錯的,可適用公平原則,駕駛員對同乘者分擔民事責任。

最後提醒大家,在助人爲樂的同時,也應遵循交通法規,做到保障搭乘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安全注意義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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