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看來,取消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條款更能保障遺囑自由。草案第六編——繼承編取消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條款。

新京報訊(記者 盧通)5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草案第六編——繼承編取消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條款。自兩會開幕以來,這一修改持續引起熱議。

在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看來,取消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條款更能保障遺囑自由。這一觀點得到了遺囑專業界人士的認同。

但一名公證員對新京報記者表示,中國目前仍缺乏有效的遺囑檢驗制度,許多遺囑真實性難以分辨。他認爲,在法規修改的同時,應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專家:公證遺囑優先限制了遺囑自由,修改條款符合歷史潮流

 

從法條上看,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條款源於1985年繼承法。該法第20條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據中華遺囑庫管委會主任陳凱介紹,1985年制定繼承法時,立遺囑的行爲還不普遍,訂立的遺囑常有瑕疵,增加了很多糾紛,“所以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是立法上的一種引導。”

但35年後,形勢已經發生很大變化,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暴露出了一些問題。

“最核心的問題是限制了遺囑自由。”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告訴新京報記者,實踐中,同一遺囑人先後立下多份遺囑的情況經常出現,以最近一份遺囑爲準是合理的。但如果前面的遺囑經過公證,想要把它推翻,必須再去公證。“很多時候沒有條件,甚至可能來不及。”

陳凱說,中華遺囑庫就遇到過這樣的案例。比如公證遺囑必須使用遺囑人身份證等證件,但一些老人的證件由子女保管。這種情況下,老人想要通過公證修改遺囑,沒有證件就無法完成。

在最新版民法典草案中,第1142條明確了遺囑的效力問題。其中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自2014年第五次啓動民法典編纂工作開始,楊立新就參與其中。他認爲,民法典草案對此條款的修改符合歷史潮流。“現在,公證遺囑效力優先,在全世界都是罕見的。”

陳凱也認爲,民法典草案更大程度地尊重了普通人的遺囑自由,可以防止一些程序性規定對遺囑人修改遺囑的限制。

 

公證員:可能會增加遺囑辨別難度,配套檢驗制度應繼續完善

 

對此,一名公證員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目前,中國缺乏有效的遺囑檢驗制度,許多遺囑的真實程度難以分辨。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公證等形式保障遺囑真實很有必要。

“如果公證遺囑優先條款被刪除,面對遺囑人立有多份遺囑的情況,實際處理起來會更難。” 上述公證員解釋稱,在他們日常處理的遺產繼承糾紛中,很多子女質疑老人訂立遺囑時的狀態是否正常,如是否神志清醒或自願,進而質疑遺囑的真實性。

現行法律框架下,針對遺囑效力的糾紛都是以公證遺囑爲準,遺囑人的親屬、法院對此都很認同,它相當於一個兜底條款。“在公證遺囑優先的原則下,這類矛盾尚且不能避免,一旦取消,是否會因爲缺乏標準而增加解決難度?這一點尚需檢驗。”

但在陳凱看來,此次民法典修改對公證界既是挑戰也是機遇。他表示,隨着專業遺囑登記機構的發展,證明遺囑效力的方式已不止公證一種。在遺囑訂立需求量大幅增加背景下,老百姓有更多選擇是好事。同時,公證方式仍將是證明遺囑效力的重要方式,公證行業也可藉此機會提高服務能力,回應社會需求。

“取消公證遺囑效力優先並不代表公證沒用。經過公證或登記的遺囑,證據效力依然比沒有公證或登記的更強。”陳凱說。

上述公證員也表示,進一步保障公民遺囑自由是大勢所趨。他建議,在法規修改同時,國家應完善遺囑檢驗等配套制度,與民法典形成呼應,防止因法規修改增加社會矛盾。

 

編輯 滑璇 李明

校對 薛京寧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