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這些形式的身上體現出人的認識、創造才能和智慧,於是,這些形式從現實的感性具體事物中分化出來,使其脫離明顯的社會功利內容而成爲審美對象,轉化成爲具有相對獨立價值的形式美,美的形式與一定的具體內容相聯繫,而形式美,當人們去欣賞它們的時候,往往不去追究或追究不出它們所包含的內容。指事物的色、形、聲等形式因素按照一定的組合關係(比例、均衡、對稱、節奏等)組織成爲一個有機的整體的規律,它是形成形式美和審美對象的一個綜合的、總的規律,所以也可以稱之爲和諧規律。

形式美是指事物外在的形、聲、色及其內在組合規律所體現的美。形式美普遍存在於自然物、社會領域和藝術之中,是自然美、社會美、藝術美的組成部分。它的要素是能夠給人以美的感受的物質材料、手段,如語言、形狀、線條、色澤、聲音等和合規律的和諧完整的組織結構。在藝術形式美中還包括運用得體的體裁、樣式和新穎獨創的手法、技巧。

形式美和事物的美的形式並不完全等同。事物的美的形式和美的內容有着直接的密切聯繫,而形式美是指美的形式的某些共同特徵,形式美所體現的內容是間接的、朦朧的。在具體的美的事物中內容和形式是統一的,美的形式不能脫離內容。人們對美的感受都是直接由形式引起的,在長期的審美活動中人們反覆地直接接觸這些美的形式,從而使這些形式具有相對獨立的審美意義,即人們接觸這些形式便能引起美感,而毋須考慮這些形式所表現的內容,彷彿美就在形式本身,而忘掉它的來源。

一、美學史上對形式美的認識

形式美的問題一直是美學探討的重要課題。古希臘畢達哥拉斯學派提出“美在形式”,認爲事物的美“在於各部分之間的比例對稱”。對後世美學關於形式美的研究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柏拉圖最先提出“形式美”概念,認爲顏色,聲音、線條、形狀的美可以使感官感到滿足,引起快感。亞里士多德則認爲,美就在於客觀事物本身,美的主要形式是“秩序、勻稱與明確”。中世紀意大利神學美學家阿奎那認爲美有三個要素:完整或完美;適當的比例或和諧;鮮明的色澤。

文藝復興後,形式美更加受重視,並被運用於藝術。法國唯理主義哲學家笛卡爾認爲事物的美在於各部分“有一種恰到好處的協調和適中”。英國畫家荷迦茲將美的原則定義爲“適宜、變化、一致、單純、錯雜和量”,它們彼此矯正、共同合作而產生了美。英國哲學家博克則認爲美的原因在於可通過感官來接受的嬌小、光滑、變化、圓潤、柔弱,鮮明而不刺眼等事物外在的形式特性。黑格爾提出美的形式就是“顯現”理念的感性形象。

現代西方美學對形式美進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20世紀初德國格式塔心理學美學認爲事物的形式結構同人的心理結構有“同形同構”關係,對象形式結構有缺口,人也能感受其美,因爲人能根據自己的知覺經驗可將之組織、建構,使之達到最規則、最明確的“完形”。英國的形式主義美學家貝爾進一步提出了“有意味的形式”的概念。中國古代美學偏重內容美,但也不忽視形式美,傳統文學、繪畫、書法、音樂對語言、筆墨、章法、結構、聲律等的研究,都不同程度地體現了對形式美的重視。

馬克思主義認爲,無論現實美還是藝術美的形式美方面,也必然生成於這種生產勞動爲中心的整個社會實踐之中。人們爲了自己的生存,他們就不得不從事物質生產勞動,以獲得生活資料。正是在這種生產勞動中,自然界的對象逐步由滿足人們的物質需要的東西,即與人發生實用關係的對象,轉化爲能使人產生審美快感的,與人發生審美關係的對象,就在這種人與對象的審美關係之中,對象的性質、狀態、形狀等形式因素就成爲人們審美欣賞的對象,從而產生出對象的形式美。

形式美的產生,是人的生產勞動的本質所決定的。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論述了人的生產勞動:“勞動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間的過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動來引起、調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間的物質變換的過程。……勞動過程結束時得到的結果,在這個過程開始時就已經在勞動者的想象中存在着,即已經觀念地存在着。他不僅使自然物質發生形式變化,同時他還在自然物中實現自己的目的,這個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爲規律決定着他的活動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須使他的意志服從這個目的。但是這種服從不是孤立的行爲。除了從事勞動的那些器官緊張之外,在整個勞動時間內還需要有作爲注意力表現出來的有目的的意志,而且,勞動的內容及其方式和方法越是不能吸引勞動者,勞動者越是不能把勞動當作他自己體力和智力的活動來享受,就越需要這種意志。”人的勞動,既是一種合乎自然規律的活動,又是一種合乎人的目的的活動;既是一種改變自然的形式的活動,又是一種包含人的觀念和目的的活動。正是在這種人的生產勞動中,不僅自然的形式得到了改變,而且在這種合規律和合目的的形式改變之中,創造出了形式美。

依據馬克思主義的觀點,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體現着自然規律的形式日益爲人們所認識和掌握,並不斷地作用於人們的現實生活。在這些形式的身上體現出人的認識、創造才能和智慧,於是,這些形式從現實的感性具體事物中分化出來,使其脫離明顯的社會功利內容而成爲審美對象,轉化成爲具有相對獨立價值的形式美,美的形式與一定的具體內容相聯繫,而形式美,當人們去欣賞它們的時候,往往不去追究或追究不出它們所包含的內容。但這並不是說形式美與具體內容無關,它所體現的內容已經不着痕跡地積澱在感性形式中。從這個意義上說,形式美並不是與任何內容毫無關係的純形式,而是具有相對獨立的審美價值,其原因主要在於;美的內容是易變的,而形式美則相對穩定。如我國傳統戲曲的各種程式,雖然再不同的具體劇目中表現的內容有所不同,並不斷隨着時代的發展而獲得革新,但不能脫離其特有程式的一般規律的制約。另外,形式美所體現的內容具有不確定性,所以它不會因所體現的內容的變化,而失去自身的審美意義。

二、形式美的法則

形式美的法則是形式因素之間的整齊、對稱、均衡、調和對比、比例、節奏等,其基本規律則是多樣統一。形式美是事物形式自身的一種特性。當事物的形式在人的實踐中被人發現、認識、改造,同人的生理、心理結構和需要相適應,肯定了人的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和理想,某些抽象形式還激起人的想象,賦予一定的象徵意義時,事物的形式才成爲人的審美對象,給人以美感,同時,只有通過實踐改造了人的感官、大腦,使之成爲能夠感受形式美的感官、大腦,形式美對人才有審美的意義和價值。

1.整齊 又稱爲整一律或整齊一律。它指審美對象的色、形、聲諸形式因素在構成美對象時一般應該相同、相近、一致,才能構成形式的美,是最簡單的形式美。黑格爾說:“整齊一律一般是外表的一致性,說得更明確一點,是同一形狀的一致的重複,這種重複對於對象的形式就成爲賦予定性作用的統一。”一般說來,整齊一律的確可能使形式生成一種外在的形式美來。比如,色、形、聲的相同、聯繫相近、一致,在反覆中體現出某種節奏感,令人感到愉快,像儀仗隊中隊員們的形體、動作的規範一致、整齊劃一,圖案中相同紋飾的重複而形成的秩序序列,格律詩的平仄、對偶、音節的一致、反覆,等等。甚至在十七、十八世紀的歐洲的古典主義藝術和中國封建社會的宮廷藝術中,整齊一律成爲了一個必須遵守的金科玉律。但是,整齊一律畢竟是一種比較簡單的形式美規律,容易造成審美對象的單調、枯燥,形成審美趣味的千篇一律、公式化、概念化和僵化。因此,還必須強調整齊劃一中的變化和差異。

2.均衡 又稱平衡、勻稱. 指事物的色、形、聲等形式因素在構成審美對象時一般應該具有在一定差異基礎之上的一致、對等、照應等關係。均衡一般可以分爲:對稱均衡、重力均衡、運動均衡、照應均衡。它表現爲在差異中仍然保持一致。“對稱”指以一條線爲中軸,左右(或上下)兩側均等,如人體中眼、耳、手、足都是對稱,但既是左右相向排列,也就出現了方向、位置上的差異。古希臘美學家曾指出:“身體美確實在於各部分之間的比例對稱。”

均衡的特點是兩側的形體不必等同,量上也是大體相當,均衡對稱有變化,比較自由,也可以說是對稱的變體,在靜中傾向於動,可以使人產生整齊、 端正、莊重的感覺。

3. 調和對比 指調和與對比反映了矛盾的兩種狀態。調和是在差異中趨向於“同”(一致),對比是在差異中傾向於“異”(對立)。調和把兩個相接近的東西相併列,例如色彩中的鄰近色彩,在同一中的層次變化(如深淺、濃淡)也屬於調和。調和使人感到融和、協調,在變化中保持一致。對比是把兩種極不相同的東西並列在一起。使人感到鮮明、醒目、振奮、活躍,“萬綠叢中一點紅”就是對比。

4.比例 指事物的形式在數量上合乎一定規律的組合關係。早在公元前6世紀,古希臘的畢達哥拉斯學派就已經提出,“美是數的和諧”,並指出了音樂的美的比例關係,還大致計算出了“黃金分割”的最佳的比例,大約比值爲1.618:1。古希臘的畫家波呂克利託斯就認爲,美是對稱和適當的比例,並大體規定了人體身長與頭長的比例爲1:8。19世紀末,德國美學家蔡沁還專門研究了黃金分割比例,發覺世界上的造物,小到花木,中到人體,大到建築物和宇宙,都是符合黃金分割的比例的。 當然,一定的數量的比例並不就一定構成形式美,還必須在社會實踐過程中滲透進一定的社會因素、審美關係和意識形態因素。

5.節奏 指審美對象的構成中色、形、聲等物性因素有規律的重複而形成的美的運動形式規律。在世界上各種事物的節奏是種類繁多的,自然中存在着節奏,如四季更替,生命中存在着節奏,如人的呼吸,節奏在藝術中更是經常運用的形式美規律,如聲調的抑揚頓挫,音律的平仄輕重,相同的韻腳,各種形狀、尺寸的重複,都是有規律的運動形式,也都蘊含着某種形式美。在繪畫和雕塑中構圖往往也形成一種節奏美。

美國美學家蘇珊·朗格明確地把節奏與生命形式聯繫起來。她認爲生命的形式應該具有節奏性,“整個結構都是由有節奏的活動結合在一起的。這就是生命所特有的那種統一性,如果它的主要節奏受到了強烈的干擾,或者這種節奏哪怕是停上幾分鐘,整個有機體就要解體,生命也就隨之完結。”因此,在某種意義上說,是節奏賦予對象生命和具有生命感的形式。

6.多樣的統一 也叫和諧, 是形式美法則的高級形式。指事物的色、形、聲等形式因素按照一定的組合關係(比例、均衡、對稱、節奏等)組織成爲一個有機的整體的規律,它是形成形式美和審美對象的一個綜合的、總的規律,所以也可以稱之爲和諧規律。它是生活、自然界中對立統一的規律的體現,是客觀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多樣”體現了各個事物的個性的千差萬別,“統一”則體現了各個事物的共性或整體聯繫。

多樣統一的法則的形成是和人類自由創造內容的日益豐富相聯繫的,從亞里土多德起,美學就強調審美對象的有機整體性,指出整體大於部分之和。馬克思也說:“具體之所以具體,因爲它是許多規定的綜合,因而是多樣性的統一。”現代的系統論,進一步闡述了這種多樣統一的整體觀、和諧觀。可見事物及事物的形式要成爲具體的、感性的對象,就必須是多樣性的統一,即和諧、有機的整體。無論是對稱、均衡、比例、節奏、整齊哪一種規律,都必須在這種多樣性的統一之中充分發揮作用,才能形成和諧的整體,才能夠完成它們構成形式美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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