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车主在在没有及时进行车辆年检后就将车辆专卖出去。那么,未年检机动车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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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年检机动车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刁乃峰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取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即年检。该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能够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避免和减少因机动车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所以说,出卖方应承担未年检的机动车在转让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举证责任。如果出卖人无证据证明车辆在转让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车辆出卖人和受让人应对周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刁乃峰律师解析:

目前,由于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十分庞大、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这一违法情形仍时有发生,使得未年检机动车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都有可能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极大危害。据此,无故不参加年检的机动车应属于广义上的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

因此,为了避免此种法律责任风险,转让人在转让车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是:

未年检机动车转让后发生事故,转让人负有举证证明该车在转让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虽然现实中逾期未年检的车辆未必一定存在安全技术隐患,若无证据证明车辆在转让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需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进行二轮摩托车的转让,转让人一定要将转让车年检以及投保交强险,以避免发生类似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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