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很多車主在在沒有及時進行車輛年檢後就將車輛專賣出去。那麼,未年檢機動車轉讓後發生交通事故,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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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年檢機動車轉讓後發生交通事故,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浙江匡智律師事務所刁乃峯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覆》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取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即年檢。該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在道路行駛的機動車能夠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避免和減少因機動車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而引發的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參與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所以說,出賣方應承擔未年檢的機動車在轉讓時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舉證責任。如果出賣人無證據證明車輛在轉讓時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因此車輛出賣人和受讓人應對周某某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刁乃峯律師解析:

目前,由於我國的機動車保有量十分龐大、各地情況千差萬別,這一違法情形仍時有發生,使得未年檢機動車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都有可能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極大危害。據此,無故不參加年檢的機動車應屬於廣義上的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

因此,爲了避免此種法律責任風險,轉讓人在轉讓車輛時應當注意的事項是:

未年檢機動車轉讓後發生事故,轉讓人負有舉證證明該車在轉讓時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雖然現實中逾期未年檢的車輛未必一定存在安全技術隱患,若無證據證明車輛在轉讓時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需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尤其是進行二輪摩托車的轉讓,轉讓人一定要將轉讓車年檢以及投保交強險,以避免發生類似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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