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同時,轉化型搶劫罪從基本犯罪行爲(盜竊等)到實施新行爲(暴力、脅迫),再到新行爲完成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也就使犯罪中止或未遂的存在具有現實可能性。如本案中二被告人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且未取得財物,如果沒有轉化搶劫的行爲,只成立普通搶劫罪的未遂。

對於刑法第269條規定的轉化型搶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問題,“我國刑法學論著,大多未將其作爲特殊問題提出來做專門研究”,因此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一直備受關注和爭議。那麼,轉化型搶劫罪,也會存在未遂犯罪狀態嗎?

網友諮詢:

轉化型搶劫罪,也會存在未遂犯罪狀態嗎?

遼寧匯侓律師事務所徐月律師解答:

轉化型搶劫罪與普通搶劫罪的主要區別就在於普通搶劫罪使用暴力、脅迫在先,劫財在後;而轉化型搶劫罪佔有財物在先,使用暴力、脅迫在後。兩者只是佔有財物行爲先後順序有差異,在犯罪構成上並無實質區別。

根據《兩搶意見》的規定,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同樣,對於轉化型搶劫罪,認定既遂的標準是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二者必居其一;

而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的,屬於未遂。需要注意的是,在轉化型搶劫罪中如何理解“劫取財物”。在轉化型搶劫罪中,對盜竊等行爲中的非法佔有財物,並不能認定爲轉化行爲中已劫取財物,即先行爲的既遂不必然導致後行爲的既遂。

徐月律師解析:

從刑法理論分析,轉化型搶劫罪存在未遂形態。轉化型搶劫罪的成立條件有三:

一是行爲人先實施了盜竊、搶奪、詐騙行爲;

二是行爲人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

三是實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脅的目的是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

由於行爲人已實行了盜竊等行爲,且具備當場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客觀條件,顯然屬於“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故不可能存在犯罪預備形態。同時,轉化型搶劫罪從基本犯罪行爲(盜竊等)到實施新行爲(暴力、脅迫),再到新行爲完成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也就使犯罪中止或未遂的存在具有現實可能性。

從另一個角度分析: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對轉化型搶劫罪區分既未遂形態。對轉化型搶劫罪區分既遂和未遂,是爲了區分犯罪行爲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從而確定相應的刑事責任。

與普通搶劫犯罪相比,轉化型搶劫犯罪的行爲人在犯罪性質轉化前只具有盜竊、詐騙、搶奪的故意,因而主觀惡性程度相對較小。如果對轉化型搶劫犯罪不論結果均認定爲既遂,就可能導致量刑偏重。如本案中二被告人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且未取得財物,如果沒有轉化搶劫的行爲,只成立普通搶劫罪的未遂;但若因系轉化型搶劫而不論結果地認定爲搶劫既遂,其處刑就比普通搶劫還重,明顯罪刑不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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