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是指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爲。那麼,侵佔罪應如何認定,受害人能向公安機關報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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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應如何認定,受害人能向公安機關報案嗎?

四川法鑫律師事務所趙志強律師解答:

在認定侵佔罪的問題上,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侵佔罪既遂的是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產或是他人的遺忘物、埋藏;

2.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

3.已經實施了變持有爲所有的行爲;

4.對他人的財產所有權構成了侵犯;

5.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或他人遺忘物、埋藏物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

代爲保管,是指受委託而佔有,即基於委託關係對他人財物具有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狀態,換言之,包括事實上的佔有與法律上的佔有。事實上的佔有,例如別人把包裹交給張三,這時張三事實上佔有了這包裹。法律上的佔有,例如不動產的名義登記人,佔有該不動產。

另外,遺忘物概念包含遺失物,所謂遺忘物是指非基於他人本意而脫離他人佔有,偶然(即不是基於委託關係)由行爲人佔有或者佔有人不明的財物。只要他人沒有放棄所有權的,均屬於遺忘物。

趙志強律師解析:

“告訴才處理”是由《刑法》規定的,包括:侮辱罪、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侵佔罪。由此可以看出,侵佔罪是“告訴才處理”的自訴刑事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侵佔案,對於侵佔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爲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所以法院對侵佔案具有管轄權。又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分析,公安機關對於侵佔罪沒有管轄權,但可接受被害人的報案並可依法採取一定的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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