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檢察院審查起訴,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爲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爲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那麼刑事案件立案的情形有哪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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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的情形有哪些,是什麼?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劉賡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條件有以下: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爲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且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爲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爲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即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拘留的時候,發現其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立即向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

公安機關在依法執行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暫緩執行,並報告決定或者批准機關。如果在執行後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立即解除,並報告決定或者批准機關。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劉賡律師解析:

檢察院審查起訴,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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