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機動車轉讓情況是正常且常見的。但是,被多次轉讓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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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多次轉讓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賠償責任?

山西正麒陽律師事務所李勇律師解答: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4條、第6條對機動車被多次轉讓發生事故之責任承擔進行了相應規定。

本法第4條規定,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事故,當事人請求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法第6條規定,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被多次轉讓發生事故,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條文本身看,這兩條規定的是兩種不同的情形,第4條是針對一般性的被多次轉讓的機動車發生事故之責任承擔問題,而第6條是針對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被多次轉讓發生事故之責任承擔問題。兩條規定存在交叉,是一般與特殊的關係。因此,當被多次轉讓的是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發生事故,應優先適用第6條來確定責任承擔。

李勇律師解析:

在多次轉讓機動車的情形中,還存在一種情就是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這種情形下,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原則是: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車輛在機動車交強險範圍內先予以賠付,超出部分按事故雙方承擔的責任比例由李某進行賠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權法》第24條規定,機動車的轉讓,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該規定只是對抗要件,並非生效要件,且根據公安機關對於機動車登記系出於交通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並沒有將機動車登記作爲判斷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由此可以看出,這種情況下,應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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