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掛靠車輛在營運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財產損失,掛靠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承擔什麼責任,要根據法律關係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種形式的運輸活動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損壞,作爲被掛靠人的掛靠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直是實務中爭議頗大的問題。

因我國目前交通運輸業中採取經營權許可制度,這導致很多無經營資質的個人只能採用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活動。這種形式的運輸活動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損壞,作爲被掛靠人的掛靠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直是實務中爭議頗大的問題。那麼,公路貨物運輸合同中,應由誰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網友諮詢: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中,應由誰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北京霆盛律師事務所賈霆律師解答:

如果掛靠車輛在營運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財產損失,掛靠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承擔什麼責任,要根據法律關係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掛靠車輛出現交通事故後,會出現侵權責任糾紛和運輸合同糾紛兩個法律關係的競合,如自行協商不成,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貨主方可自行選擇適用其中一種法律關係向法院提起訴訟。其選擇不同的法律關係會確定不同的訴訟主體及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

賈霆律師解析:

在司法實踐中,作爲實際車主的掛靠人與被掛靠公司簽訂掛靠協議,並將該車輛登記在被掛靠公司名下,車身上噴印有被掛靠公司的字樣的行爲是一種向社會的公示行爲,即通過這種公示行爲向潛在的託運人表明:被掛靠公司是運輸合同的真正的合格的一方,潛在的託運人完全有理由相信運營車輛屬於被掛靠公司,運輸合同的另一方是被掛靠公司,而不是掛靠人。

在運輸合同簽訂或履行中,掛靠人以被掛靠公司的名義與託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行爲,是代理行爲或職務行爲,如果承運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出現損毀,產生違約責任,應由被掛靠公司承擔。

至於被掛靠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可以向掛靠人追償的問題,與該運輸合同關係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被掛靠公司可依據其與掛靠人所簽訂掛靠協議的有關約定向掛靠人追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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