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事由應當是“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根據法院衆多裁判要旨以及相關立法者的觀點,這裏的“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主要是指公司在決策、管理層面上的困難導致公司自治機制失靈,具體來講就是股東會或董事會機制失靈,無法就公司的經營管理作出有效決策,也即出現公司僵局,而不包括一般的經營性虧損或其他可通過改善解決的困難。最後,雖然法院關於解散事由的認定持非常審慎的態度,但解散公司之訴仍應作爲股東退出公司的一條路徑而被瞭解,而且根據相關裁判要旨來看,即使公司處於盈利狀態,內部決策機制的長期失靈仍可以作爲解散事由而被支持。

公司作爲市場經濟下的偉大創造物,同樣又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爲保障公司的發展,公司制度要從公司的設立、運行到退出市場作出完善的規定,但由於歷史等原因,我們對於公司的設立條件、公司運行中的股東與債權人等各方利益的保護、公司治理結構等問題給予了較多關注,而對於公司退出市場與消亡,法律的規定較爲簡陋。那麼,公司盈利,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嗎?

網友諮詢:

公司盈利,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嗎?

江蘇維世德律師事務所程斯蘭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所以說,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解散往往以“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爲衡量標準,即便公司仍處於盈利狀態,但當公司股東、董事等已處於矛盾、僵持狀態,公司的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時,仍應當認定爲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程斯蘭律師解析:

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四條的規定,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原告應該爲股東,被告爲公司。而這裏的原告應當是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隱名或其他形式享有股權但不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沒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事由應當是“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根據法院衆多裁判要旨以及相關立法者的觀點,這裏的“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主要是指公司在決策、管理層面上的困難導致公司自治機制失靈,具體來講就是股東會或董事會機制失靈,無法就公司的經營管理作出有效決策,也即出現公司僵局,而不包括一般的經營性虧損或其他可通過改善解決的困難。

此外,公司解散之訴得以支持的前提,還要求股東已經窮盡了一切途徑仍不能解決解散事由。如股東內部是否協商改變僵持局面,是否爲打破僵局作出過努力,如是否通過轉讓股權、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或其他方式改變公司股權結構以打破僵局等,當然還包括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的調解工作。

最後,雖然法院關於解散事由的認定持非常審慎的態度,但解散公司之訴仍應作爲股東退出公司的一條路徑而被瞭解,而且根據相關裁判要旨來看,即使公司處於盈利狀態,內部決策機制的長期失靈仍可以作爲解散事由而被支持。所以,股東在窮盡公司法上的其他救濟手段如內部轉讓股權、要求公司回購股權等均無法退出公司無法避免權益繼續受損時,提起解散公司之訴也不失爲一種新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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