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的刑事法律及相應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麼,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承擔刑事責任後,還需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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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承擔刑事責任後,還需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嗎?

遼寧恆信律師事務所徐菲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因此,交通肇事罪的賠償範圍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根據該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肇事車輛造成的損失。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規定,保險公司交強險賠償範圍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司法解釋、交強險條款的規定,交通肇事犯罪的賠償範圍有別於其它犯罪,交通肇事者承擔刑事責任後仍然應當承擔民事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

徐菲律師解析:

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屬於不同的法律範疇,其性質及功能均不相同,不能以刑事責任的承擔來替代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了侵權人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這就表明,即使侵權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其都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交通肇事案件中法律對被告人的刑事制裁,體現的是刑事法律作爲公法對犯罪分子的懲罰功能,而民事法律作爲私法,首要任務是對失衡的民事法律關係予以調整,從而平衡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

當民事主體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有損失事實發生,必然要對這種損失予以救助,責令侵權人向受害人作出一定的經濟補償以保障其合法權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立法本意是對受害人所受精神損害的補償,是一種補償機制,其與刑事責任即相互獨立,又相輔相成。

綜上,爲了最大限度地維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從程序上和實體上切實保障受害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正確認識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在性質、功能上的不同,摒棄那種認爲犯罪人已受到刑法懲罰,並且精神上已遭受到刑罰所造成的痛苦,沒有必要再對其進行經濟上的處罰、給受害人進行精神賠償的觀點。

對於犯罪行爲,不僅僅要用刑法來對其做出評價,更要看看其是否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並對其合法請求予以保障,而不能因爲被告承擔了刑事責任,就免除其精神賠償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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