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的刑事法律及相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后,还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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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后,还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吗?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徐菲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因此,交通肇事罪的赔偿范围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该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肇事车辆造成的损失。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交强险条款的规定,交通肇事犯罪的赔偿范围有别于其它犯罪,交通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后仍然应当承担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徐菲律师解析: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其性质及功能均不相同,不能以刑事责任的承担来替代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就表明,即使侵权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其都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交通肇事案件中法律对被告人的刑事制裁,体现的是刑事法律作为公法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功能,而民事法律作为私法,首要任务是对失衡的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调整,从而平衡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当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有损失事实发生,必然要对这种损失予以救助,责令侵权人向受害人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立法本意是对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补偿,是一种补偿机制,其与刑事责任即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

综上,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切实保障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正确认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在性质、功能上的不同,摒弃那种认为犯罪人已受到刑法惩罚,并且精神上已遭受到刑罚所造成的痛苦,没有必要再对其进行经济上的处罚、给受害人进行精神赔偿的观点。

对于犯罪行为,不仅仅要用刑法来对其做出评价,更要看看其是否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合法请求予以保障,而不能因为被告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免除其精神赔偿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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