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是指由依法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的行爲。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那麼申請勞動仲裁的證據範圍是怎樣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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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的證據範圍是怎樣的,有哪些?

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李雪雅律師解答:

申請勞動仲裁的證據範圍如下:

1、可以用在社保局打印並蓋章的社保清單;

2、地稅局打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

3、銀行工資賬單、工資條;

4、用人單位爲員工辦理的暫住證、工牌、工作服工作證等;

5、考勤記錄、入職表、派工單;

6、工友同事的證人證言;等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李雪雅律師解析:

申請勞動仲裁要收集以下的證據材料:

1、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2、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

3、勞動者的身份證複印件。

如果申請人是用人單位,就要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4、證據資料。

如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

並且,用人單位掌握管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就由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掌握的勞動者檔案、工資發放、社保費繳納、勞動保護提供情況等材料,要承擔不利後果。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是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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