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而喬某則稱自己雖認識張某某,但該卡並非自己使用,且自己與張某某間無經濟往來,對耿某轉至張某某銀行卡的12800元是償還其借款的陳述不予認可。經承辦法官查明,耿某所轉賬的收款賬戶爲案外人張某某所有,耿某稱該賬戶爲原告喬某提供,自己與張某某並不相識。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梁田田 記者 顧瀟)爲達非法目的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非但難以“勝訴”,還會收到法院的“罰單”。近日,揚州寶應的喬某因在案件審理中虛假陳述,被法院罰款5萬元。據悉,這是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後,揚州法院首例適用該規定對虛假陳述當事人作出處罰的案件。

  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喬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耿某償還借款。庭審中,喬某稱耿某向自己借款30000元,至今未償還。而耿某卻提供了三張轉賬記錄截圖,證明其已經償還喬某12800元,尚欠17200元。對此,喬某予以否認。經承辦法官查明,耿某所轉賬的收款賬戶爲案外人張某某所有,耿某稱該賬戶爲原告喬某提供,自己與張某某並不相識。而喬某則稱自己雖認識張某某,但該卡並非自己使用,且自己與張某某間無經濟往來,對耿某轉至張某某銀行卡的12800元是償還其借款的陳述不予認可。

  經與張某某電話溝通,張某某稱其名下有一張銀行卡去年即交喬某使用,但不肯提供其他信息。承辦法官將與張某某的通話內容告知喬某,但喬某依然堅稱該卡並非他使用,賬號也並非是自己提供給耿某的。

  由於耿某提供的轉賬記錄中只有張某某的姓名及銀行卡號後四位,查詢張某某的身份信息成了難題。承辦法官隨後通過大數據及多方走訪後最終找到了張某某身份證號碼,並調取了該賬戶銀行流水。流水顯示,該賬戶僅與喬某名下的銀行卡有轉賬往來,耿某舉證的三筆轉賬,到達張某某賬戶後立馬又被轉至喬某的銀行卡。

  面對如此鐵證,喬某依舊採取拒不承認的態度。承辦法官認爲,喬某虛假陳述,不僅影響了案件審理期限,還擾亂訴訟秩序,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近日,寶應法院對喬某處以罰款50000元的處罰。(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編輯 蘇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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