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次《指引》以投資者需求爲導向,一方面整合納入原有交易與關聯交易等6個信息披露備忘錄中行之有效的條款,做好規則“瘦身”。另一方面深化放管結合,放鬆和取消不適應發展需要的管制,激發市場活力,並針對市場關注多、呼聲高的事項,進一步明晰監管標準,提升規則適用效能。

深交所29日發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號——交易與關聯交易》(以下簡稱《指引》)。本次《指引》以投資者需求爲導向,一方面整合納入原有交易與關聯交易等6個信息披露備忘錄中行之有效的條款,做好規則“瘦身”;另一方面深化放管結合,放鬆和取消不適應發展需要的管制,激發市場活力,並針對市場關注多、呼聲高的事項,進一步明晰監管標準,提升規則適用效能。

爲充分響應市場需求,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本次《指引》對部分原則規定作出適當優化。一是豁免同對價同比例現金增資關聯投資企業、購買或出售無法施加重大影響的交易標的的審計或評估要求。二是取消關聯高溢價購買資產時強制披露盈利預測報告的規定,同時明確盈利補償“不提供即解釋”原則,強化披露要求。三是放寬因出售資產形成資金佔用的解決期限,由交易實施完成前延至最近一期財務會計報告截止日前。

另外,對於市場自發調節機制有效的領域,做好規則“減法”,將決定權交給市場,充分激發市場活力。例如,擴大與專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及合作相關規定的豁免適用範圍,由金融類上市公司擴展至以投融資活動爲日常經營業務的上市公司;取消不得與專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的限制期,包括閒置募資暫時補流期間、募資永久補流和超募資金還貸後十二個月。

大力“減負”同時,爲應對新問題新情況,本次《指引》進一步明確部分市場重點關注事項的監管標準和要求。一是對於委託或者受託銷售,明確買斷式委託適用日常關聯交易規定,其餘可以委託代理費爲標準適用相關規定。二是對於放棄權利,區分是否導致合併範圍變更適用相應標準。三是對於成爲關聯人之前的存續交易,明確可免於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不適用關聯交易累計計算原則。同時,《指引》還確立了信息披露與現場檢查的聯合監管機制,強化監管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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