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在當時的中國北方活躍着一位傳奇大盜,他行蹤不定,每次作案後,爲顯示自己藝高膽大,還故意戲耍權貴,仿效傳奇小說中諸如“花蝴蝶”、“白菊花”等大盜的做法,把一隻用白紙疊成的“燕子”插在作案的地方,以表示“此事由爺做”,與外人無關。
這位大盜時不時將劫來的財物分給貧苦人民,堪稱當時“第一俠盜”,因爲他獨特的作案手法,時人尊稱其爲“燕子李三”。後來因爲聲明遠播,甚至成爲華北一帶偷盜行業的代名詞,民間和官府將各種無頭盜案歸結到其名號上,同時一些高來高去的飛賊也自誇是燕子李三,便於掩護自己的真實身份。
偷到“公安局長”家裏的大盜
“燕子李三”只是混社會的江湖雅號,其人本名李景華,是當時京東的薊縣人,現在算天津地界,可以算個“老天津人”。小時候和叔父在滄州長大,滄州是個練武的好地方,民間習武風氣盛行,他也跟着學了點武藝。
自從開始練武,李景華展現出自己非同常人的天賦,爬牆上樹易如反掌,一身輕功非一般人所能比。由於家境貧寒,及其年紀稍長便開始四處偷盜,從開始的小偷小摸,成功多次後膽子也大了起來,專門選擇河北、河南等地的豪門大戶,畢竟有錢人油水多嘛,幹一票頂的上以前幹十幾票。
偷着偷着,在1925年的時候偷到了白堅武家。白堅武是李大釗的同學,吳佩孚的幕僚,當時擔任着洛陽警備司令,相當於現在洛陽的公安局局長兼軍分區司令。偷到警察局長家裏,李景華在民國數得着的大盜中,也算是頭一號了。
雖然成功脫身,卻遭到了警方通緝,李景華當時也正好避避風頭,停職深造一下,於是隱姓埋名上了五臺山,師從五臺山來的法慧。法慧是個武功高強的和尚,更懂得因人施教,根據李鴻的特長,教了他在水上跳躍而行的功夫。
學到武功的李景華輕功更上一層樓,自以爲武功高強,北上京津地區作案,偷盜的目標越來越大:臨時執政段祺瑞家、執政祕書長梁鴻志、愛新覺羅瑞仲家、國務總理潘復家、大軍閥張宗昌家……其中偷盜張宗昌的事蹟更是被當時的說書先生編成評書《智取血絲玉蟾蜍》傳的活靈活現,當時的百姓對這麼一位經常讓軍閥大佬灰頭土面的大盜喜聞樂見,將大刀王五、神拳霍元甲、燕子李三並稱的“幽燕三俠”。
關在牢裏一樣能作案
李景華作案很少失手,他前後被抓了好幾次,都是因爲他銷贓與消費時不謹慎而被緝拿歸案——李景華是小偷,沒有家,大家都知道小偷大多有點惡習,比如嫖啊賭之類的,李景華也是如此,錢財一到手就大肆揮霍,消費習慣就非常不符合他的身份,畢竟一幅“窮鬼”打扮卻出手闊綽,自然容易引起懷疑,然後被警方鎖定目標然後抓獲。即便如此每次他都能從監獄逃脫,甚至在獄中都能“興風作浪”。
當時京津地區的警探十分費解,燕子李三明明前兩天剛關在牢裏,城裏依然會有與燕子李三盜竊手法一模一樣的大案發生。所以爲了防範李景華逃出監獄作案,每次有案情發生,警察局長第一件事就是跑到獄中看看燕子李三是否還在。但每次的結果都不出乎意料,燕子李三在獄中乖乖躺着呢。
而其他地區也總是有“燕子李三”作案,令警方有點丈二和尚——摸不着頭腦。其實事情的真相很簡單,1934年春季李景華被捕入獄,先被關押在河北第一監獄,不久被押解回北平地方法院看守所,以後又被關押進北平感化所。由於“燕子李三”名聲在外,不僅囚徒們都想結識這位了不起的英雄,就連獄卒也十分仰慕他,願意爲他效力。
甚至連“牢頭”,也就是感化所巡官史海山對李景華也是好喫好喝供着,後來,兩人竟結爲拜把兄弟。最後,史海山和獄卒們與李景華達成協議:晚上他們把李景華放出去作案,李景華則信守諾言,作案後及時返回感化所,作案所得贓款贓物,李景華與史海山等人平分。接下來的一段時間內,李景華、史海山二人一直合作愉快,也正是因此,僅兩個月的時間,他就接連作案十幾起,屢屢上演監獄內李景華服刑,監獄外李三犯案依舊的奇觀。
行爲屬“盜竊”還是“強盜”?
直到1934年發生的一件偷竊案,華北警方當局才搞清楚是怎麼回事,這也是李景華人生中的最後一次作案。
1934年8月的一天晚上,西單哈爾飛劇場散戲後,李景華尾隨乘豪華包月車回家的麗華綢緞經理潘國英,混入其住所。他先藏在車房內,待到午夜,見潘國英和家人酣然入睡,便進入藏貴重物品的東偏房,得手後即回獄中,把一些贓物送給史海山等人。
當時,麗華綢緞莊是個大買賣,有錢有勢。潘家發現失竊後,立即報了案,並和有關的店鋪打了招呼。有一天,史海山把李景華給他的一件毛背心拿去洗染。當史海山將贓物送至洗染房時,洗染房掌櫃立即通報潘國英,經查確係丟失物品。偵緝隊將史海山和其他一些接受贓物的人抓了去,在前門外鷂兒衚衕的警廳裏嚴加審問。
李景華知道後,當天晚上就穿着夜行衣,潛出監獄,來到鷂兒衚衕,爬到警廳房頂上偷聽審訊。無奈時間一長,煙癮發作,要知道這煙癮發了不得了,就跟羊癲瘋一樣抽搐。當時李景華痛苦難耐,只好劃火吸毒,偏偏被一警察發現,一時當地警方全員出動,在重重包圍之下,李景華只好束手就擒。 [3]
1935年1月,北平地方法院審理李景華盜竊案。李景華雖臉色慘白,但神情鎮定,還以江湖規矩向在場旁聽者拱一拱手,他對偷竊供認不諱。而這時法庭上交鋒的核心凸顯出來,也就是李景華的行爲到底算是盜竊罪還是強盜罪呢?
“盜竊”和“強盜”雖然只是一字之差,判刑上卻是天壤之別。被認定爲盜竊罪的話,李景華最高也就判個八年有期徒刑就完事了,可強盜罪不然,判個十幾年是小意思,嚴重的話死刑也是有可能的,兩者的都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侵犯他人財產的行爲,但其定罪量刑的重要區分點就是過程中是否有暴力行爲。
潘國英當時對李景華頗有怨氣,自然希望法院對李景華重罪加身,一口咬定李景華行竊時不僅偷了潘家的贓物,而且還用槍對潘家的僕人進行恫嚇,有暴力行爲。李景華當場申辯:“諸位老哥們聽着,我燕子李景華雖然偷竊,但絕沒有使用暴力。好漢做事好漢當,我做過的事我認了,但我沒做的事,我是絕不能認的。”
但是當時法官對此置若罔聞,在潘家的運作下,庭審結果認定李景華犯“強盜罪”,從重判處李景華12年有期徒刑。爲防李景華逃跑,還給他戴了一種殘酷的刑具“木狗子”。“木狗子”是舊時木製刑具的一種,裝於犯人兩腿間,使兩腿不得自由伸縮離合,此刑具戴上三年,雙腿就會殘廢。
命運尾聲的最後幸福
李景華對一審判決很不服氣,決定上訴河北高等法院。由於此案影響較大,河北高等法院接受了李景華的上訴要求。然而,律師界沒有人願意爲李景華辯護。最後,河北高等法院指定由義務勞動法律委員會會長蔡禮作爲李景華的辯護律師。他仔細查閱此案的卷宗並多次到看守所與李景華面談。李景華對蔡禮十分信任,有問必答。
庭審開始後,蔡禮從兩個方面提出李景華的減刑理由:第一,李景華作案並無強暴行爲,不應以‘強盜罪’判處。他只是一小偷,就算是一個聞名遐邇的大盜,按民國法律,即使從重,判12年顯然過重,與法律條文不合。因此提出應給李景華減刑,判處8年徒刑足矣。第二,“木狗子”是一種很不人道的刑具,早應徹底廢除,給李景華上這一刑具與現行法律的基本精神牴觸,請求撤銷。
法官聽取意見後決定改日再審,李景華對蔡禮的辯護十分感激,曾寫公開信登載在當時的報紙上稱頌蔡禮的義舉。然而,由於“木狗子”的折磨,加之“毒癮”發作,造成肺癆嚴重,李景華未能等到重新判決,便於1936年年初病逝,時年40歲。
李景華死後,死後,看守所通知他的妻子劉氏認領丈夫的屍首時,她並沒有去。至於爲什麼劉氏在李景華死前對他照顧有加,而死後卻不去收拾,原因在近一個世紀之後的今天已經難以言明。李景華的屍體被看守所葬在義地裏,並立了一塊石碑,上書“李景華墓”,一代大盜就此終局,可悲可嘆,可歌可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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