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通州一副鎮長受賄獲刑4年,超兩百萬元贓款全部退繳

近日,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原副鎮長米學忠,一審被以受賄罪判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14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米學忠利用其分管環衛所、財政科、經濟發展科、陽光辦、行政服務中心等部門的職務便利,爲他人承攬、結算工程、逃避環保處罰等提供幫助,非法收受11人現金人民幣255萬元。

通州區法院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米學忠被留置後除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外,還及時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

法院認爲,米學忠的行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其接監察機關電話通知後自行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中大部分犯罪事實監察機關在其供述前尚未掌握,具有自首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米學忠無犯罪記錄,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米學忠受賄時間跨度、具體次數、累計數額及爲他人謀取利益等情節,法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法院一審判決,米學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從凍結在案的存款中提取人民幣694626元,連同被告人米學忠家屬代爲退繳的人民幣1855374元,予以沒收。

從被留置到判決僅過半年

2019年9月下旬,北京紀檢監察網發佈來自通州區紀委監委的消息,通州區馬駒橋鎮政府副鎮長米學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米學忠,男,1969年9月出生,北京通州人,1988年4月參加工作,199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大學學歷。

公開簡歷顯示,米學忠1988年4月進入通縣(通州區)大杜社鎮經管站擔任科員;2002年1月起歷任通州區馬駒橋鎮財務室副主任,財政科副科長、經管站站長,財政科科長等職;2010年10月起,任馬駒橋鎮總工會主席(副處級待遇),2016年1月起任馬駒橋鎮人民政府副鎮長、總工會主席(副處級待遇),並於同年9月起卸任總工會主席,繼續擔任副鎮長。

通州區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2019年8月19日,米學忠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留置,同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2020年1月6日,通州區檢察院向通州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於次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劉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米學忠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今年2月21日,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

收受11人255萬元,鎮環衛中心主任送50萬元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米學忠相繼擔任北京市通州區某鎮黨委委員、總工會主席、某鎮人民政府副鎮長;2014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米學忠利用其分管環衛所、財政科、經濟發展科、陽光辦、行政服務中心等部門的職務便利,爲他人承攬、結算工程、逃避環保處罰等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王某1等十一人現金人民幣255萬元。

其中,2014年至2016年間,米學忠在擔任某鎮黨委委員、總工會主席期間,利用其分管某鎮環境衛生服務中心的職務便利,五次收受某鎮環境衛生服務中心主任王某1(另案處理)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50萬元。

據北京市通州區紀委監委2019年10月通報,通州區馬駒橋鎮環境衛生服務中心主任王建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檢方指控,2014年至2018年間,米學忠利用分管環衛等工作的職務便利,爲董某1(另案處理)承攬、結算周營及大松垡興建垃圾池工程、承攬馬大路南側(某公園)人行步道建設工程提供幫助,爲董某1經營的北京市通州區某汽車修理廠逃避行政處罰提供幫助,兩次收受董某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15萬元。

2016年至2018年間,米學忠利用分管鎮行政服務中心的職務便利,爲王某2承攬某鎮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改造項目提供幫助;利用擔任某鎮創城實戰迎檢工作第五組組長的職務便利,爲王某2承攬某鎮某小區及某建材城環境整治工程提供幫助,兩次收受王某2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30萬元。

2017年,米學忠利用擔任副鎮長、創城實戰迎檢工作第五組組長的職務便利,爲王某3承攬某鎮某小區環境整治工程提供幫助,收受王某3給予的現金人民幣5萬元。

2017年,米學忠利用擔任某鎮人民政府副鎮長分管財政科的職務便利,爲張某1結算工程款提供幫助,收受張某1給予的現金人民幣10萬元。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米學忠接電話通知後主動到通州區監察委員會接受調查。米學忠將非法收受的錢款存入自已使用的他人銀行賬戶,涉案賬戶已被凍結(金額人民幣694626.05元),案發後被告人米學忠家屬代爲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855374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