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廢除賤籍爲當時不入籍的賤民編制戶籍,使賤民能夠擁有土地,參與土地的開發與生產,有利於推行雍正提出的攤丁入畝政策,增加賦稅填充財庫。在此時實行廢除賤民制度此類“仁政”,赦免賤民,有利於樹立統治者寬容仁愛的形象,同時也樹立一個銳意進取,積極改正前朝政治積弊的明君形象,有利於獲取民衆的支持與信任,也有利於其他改革措施受到百姓的支持,破除阻擾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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賤民制度的歷史悠久,已實行了上千年。因等級的產生,賤民這一羣體出現於原始社會末期。而賤民制度便是統治階級爲了有序系統地處理賤民問題而制定的制度。如唐朝就實行了賤民制度,且形成了賤民階級。
《唐六典》中敘述:“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爲官奴婢。其中官奴婢即爲賤民階層中的一個組成部分。賤民階級由奴婢、娼優、隸卒、樂戶、丐戶、疍民與九姓漁戶等羣體組成,數量較少但分佈廣,對社會具有一定的影響力。賤民制度的正式廢除時間爲清朝的雍正時期,那麼,爲何雍正要廢除這項流傳千年的賤民制度呢?
一 雍正實行廢除賤民制度的措施受多方面因素影響,符合時代潮流
雍正帝廢除賤民制度的原因包含多方面的因素,主要受當時的社會環境影響,廢除這項制度的舉動具有強烈的現實意義,符合了歷史的發展潮流。
因此討論雍正爲什麼實行“開豁賤籍”政策對於研究社會治理有着意義與價值。現關於筆者對於雍正實行“開豁賤籍“政策原因的分析如下:
(一)賤民階級與其他階級間矛盾突出,成爲當時重要的社會問題。
社會矛盾是決定國家政策的重要因素。由於賤民處於社會的最底層,政治、經濟地位十分低下,話語權微弱。因此賤民階層長期受到其他各階層的凌辱、壓迫與剝削,與統治階層之間矛盾突出。
賤民產生了不滿情緒,多次通過暴力反抗來表達對自身命運坎坷,社會的長期壓迫與剝削、國家制度不公的憤怒與不滿。且以“士、農、工、商“作爲等級體系的戶籍制度中未將從事特殊行業的賤民階級納入其中,因此賤民自然易轉化爲流民羣體中的一部分。
如“儋州沿海蛋戶爲寇,犯鄉村”所記載,賤民易跟隨流民羣體做出搶劫掠奪等行爲或參與起義隊伍,造成破壞社會秩序的結果,成爲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使社會治理存在隱患。明末清初之際,就爆發過多次賤民反抗鬥爭。
康熙初年,番禺蛋戶周玉、李榮便使反遷海鬥爭的領導者,煽動沿海軍民作亂,所至之處盡焚燒搶掠,給沿海地區的治理帶來了不小的麻煩。在這樣的情況下,廢除賤民制度則可將原賤民階層納入戶籍制度中,緩和賤民階層與統治階級的矛盾,有利於社會秩序的正常維護,封建統治政權更加穩固。
(二)地方鄉紳勢力擴張,適應統治者加強中央集權的需求
經濟是一切政策的根源,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封建土地所有制有些動搖,商賈鄉紳之戶大量興起。地方鄉紳勢力擴張,與加強中央集權的趨勢相抵,觸犯了統治階級的利益。賤民與鄉紳商賈的關係可細分爲兩類,一類如“世僕”、“伴當”等賤民長期服務於鄉紳商賈。
另一類如“疍民”、“九姓漁戶”等賤民由鄉紳直接控制。總體上賤民是受鄉紳商賈長期剝削與打壓的。因此,爲了加強中央集權統治,可實行開豁賤籍以藉助賤民的力量,打擊地方鄉紳勢力。
(三)雍正個人樹立君主形象的要求,爲拉攏民衆的信任與支持。
(1)豁除賤籍有利於雍正帝“仁君”形象的建立。在康熙統治後期,出現了財政虧空、吏治腐敗與政務混亂等情況,影響百姓生活,社會各階層對此抱有怨言。
在此時實行廢除賤民制度此類“仁政”,赦免賤民,有利於樹立統治者寬容仁愛的形象,同時也樹立一個銳意進取,積極改正前朝政治積弊的明君形象,有利於獲取民衆的支持與信任,也有利於其他改革措施受到百姓的支持,破除阻擾順利進行。
(2)康熙帝九子奪嫡的故事是當時的民衆議論的一個熱門話題,雍正統治政權的合法性在人們的心目中仍存疑。而在這個時候,雍正更需要贏取民衆的支持,樹立君主權威,提高個人威望。
(3)當清朝統治者入主中原並實行清人統治時,滿漢民族矛盾便產生了。雖然在實施了一系列政策的調整後使滿漢民族的關係不再過於緊張,但是政策主要以實施吸收與拉攏漢族上層爲主,未能夠深入羣衆並很好地拉攏民心。因此此時當清人統治者廢除了漢人統治者設立的賤民制度時,就能夠拉攏下層漢人羣衆的民心,使清人與漢人的關係更加緩和,樹立清朝統治者誠心對待漢族民衆,考慮共同利益的形象。
(四)廢除賤民制度有利於移風易俗,鞏固封建倫理秩序
移風易俗是雍正帝廢除賤民制度的直接目的。由於明清時期商品經濟發展,資本主義萌芽,社會上興起追逐物質、享樂奢侈之風,娛樂行業也因此興旺,而賤民如樂戶等大多從事於此行業。自年羹堯之子年熙上奏請求准許樂戶改業從良一事後,雍正便將此事給禮部議行。
經討論結果爲:“壓良爲賤,前朝弊政。我國家化民成俗,以禮義廉恥爲先,似此有傷風化之事,亟宜革除。”遂發出了“改賤從良”的諭旨。廢除賤民制度使社會風氣有所改觀,有利於封建倫理秩序的維護與鞏固。
(五)配套其他改革措施,減少雍正改革中的阻力,解決前朝積弊
康熙晚期政治腐敗,出現了國庫空虛的情況,從中央到地方都出現了錢荒。爲了解決前朝積弊,雍正帝實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豁除賤籍”正是雍正改革措施中的一部分,還有士紳一體當差納糧、改土歸流和攤丁入畝等改革政策。廢除賤籍能夠配合其他措施,推動其他改革措施的更加順利開展。
如攤丁入畝將歷代相沿的丁銀併入田賦徵收,從按人頭徵稅改爲按土地數量徵稅。廢除賤籍爲當時不入籍的賤民編制戶籍,使賤民能夠擁有土地,參與土地的開發與生產,有利於推行雍正提出的攤丁入畝政策,增加賦稅填充財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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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廢除賤民制度具有多種積極意義,對推動社會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一)取消等級制度,提高賤民地位
首先,最直接的意義就是提高了賤民的社會地位,使賤民手中擁有的政治、經濟權利增加,爲良賤之別的取消提供了法律依據。由於當時社會商品經濟發展,資本主義萌芽,出現追求平等自由之風的思想潮流,因此廢除賤民制度符合了時代發展的潮流,有利於社會向積極方向發展。
(二)解放賤民生產力,推動經濟發展
廢除賤民制度也解放了賤民的生產力,推動了社會生產的發展。豁除賤民使賤民能夠由賤從良,擁有與良民相同的權利,可以擁有土地從事生產活動,在一定時間後甚至可以進考做官。因此,“豁除賤籍”制度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人身關係更加鬆弛,提高了賤民的經濟地位,有利於激發賤民的生產積極性,提高社會的生產活力。
四、豁除賤籍制度存在侷限性,未能在根本上取消賤籍,根源上剷除賤民制度爲新中國時期
“豁除賤籍”在當時的社會中有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由於時代侷限性與政策本身缺陷,賤籍沒有從根源上被消滅,賤籍真正意義上被取消的時候是新中國時期。
豁除賤籍這一政策的本質是廢除良賤的等級之別。然而,這一等級制度是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植根於封建統治制度與封建經濟之中。這也是賤民制度能夠流傳千年而未被廢除的重要原因。因此,除非從根本上廢除等級制度並改變社會制度,賤籍就不能夠被廢除。
並且,如上文分析原因中所敘述,廢除賤籍觸動了鄉紳、商賈階級的利益。並且也觸犯了農民階級的利益,由於清朝中期土地兼併嚴重,土地資源緊張,農民害怕賤民從良後能夠從事農業生產,與他們爭奪土地資源,故對廢除賤民有排斥情緒,仍持有“賤良有別”的觀念。因此,賤民制度根深蒂固,“豁除賤籍”的改革受到層層的阻擾,在一時間無法從根本上取消賤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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