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正是针对房改房登记权利人的特殊性所作的规定。那么,一方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生活中,常因各种房子问题引发各种矛盾纠纷。那么,一方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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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莉律师解答:

房改房,也叫福利房。是单位作为福利性质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职工按照标准价、成本价、市场价等不同的价格从单位购买到了公有住房,取得了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

我们通常可根据《房地产权证》的记载内容判别其所属类别,在房屋所有权来源项目栏或备注栏,折价房改房会记载“折价购买”,全价房改房会记载“全价购买”或“房改售房”的内容。

离婚时房改房分割的原则是:

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改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购买,双方共同出资的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购买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用了工龄的房改房,按双方出资份额分割。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像房改房这类公房,离婚时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分割,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4、一方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另一方在婚后因一方行使了购买房改房的权利而丧失了自己购买房改房的权利且离婚后无房居住的,判决房屋产权属婚前财产,但另一方可适当居住使用。

李莉律师解析:

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是一个从公有住房到私有住房的产权过渡,是对城镇无房居民和职工的一种房屋福利,按照规定产权一般只能登记在原承租人名下。房改房的来源主要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国家直管公房。

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一定年限后可以上市交易,但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关税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正是针对房改房登记权利人的特殊性所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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