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趙雲輝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提起公訴。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志民利用擔任烏海市政府副市長、烏海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等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其妻子張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

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趙雲輝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提起公訴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趙雲輝(正廳級)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通遼市人民檢察院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雲輝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通遼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趙雲輝利用擔任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東河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興安盟公安局局長、興安盟行政公署副盟長,呼和浩特市政府副市長、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李志民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李志民(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向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志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志民利用擔任烏海市政府副市長、烏海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等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其妻子張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在擔任烏海市政府副市長期間,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內蒙古檢察

編輯:楊文娟

校對:苗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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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內蒙古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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