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趙某違規簽發了王某某因患“糖尿病合併腦梗塞”、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司法鑑定書,導致王某某先後兩次被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站前區人民法院依據營口市中醫院司法鑑定所出具的罪犯疾病傷殘司法鑑定書,因王某某患“2型糖尿病”、“腦梗塞”,符合保外就醫規定,先後兩次對其暫予監外執行一年。

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 陳浩洲

6月3日,最高檢發佈了以刑罰變更檢察爲主題的第十九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包括罪犯王某某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因接受王某某家屬請託違規辦理監外執行,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科科長張某被定罪處罰。

1966年4月出生的罪犯王某某原是個體工商戶,因犯保險詐騙罪被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十萬元。王某某審前未被羈押但被判處實刑,交付執行過程中,王某某及其家屬以其身體有病爲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站前區人民法院依據營口市中醫院司法鑑定所出具的罪犯疾病傷殘司法鑑定書,因王某某患“2型糖尿病”、“腦梗塞”,符合保外就醫規定,先後兩次對其暫予監外執行一年。

2015年1月,王某某因無法提供經診斷短期內有生命危險的證明,被法院收監執行剩餘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已經暫予監外執行的兩年計入執行刑期。

營口市人民檢察院在一次全市大檢查中發現,法院對王某某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所依據的病歷資料、司法鑑定書等證據材料有諸多疑點。

經審查發現:王某某在進行司法鑑定時,負責對其查體的醫生與本案鑑定人不是同一人,卷宗材料無法證實鑑定人是否見過王某某本人;王某某兩次得到暫予監外執行均因其患有“腦梗塞”,但兩次司法鑑定中均未做過頭部CT檢查。

2016年4月,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科科長張某、營口市中醫院司法鑑定所負責人趙某涉嫌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犯罪,被營口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經偵查查明: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張某受王某某親友等人請託,在明知王某某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情況下,利用其負責鑑定業務對外進行委託的職務便利,兩次指使趙某爲王某某作出虛假司法鑑定意見。趙某違規簽發了王某某因患“糖尿病合併腦梗塞”、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司法鑑定書,導致王某某先後兩次被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期間,張某收受王某某親友給付好處費五萬元,趙某收受張某給付的好處費七千元。

2017年5月,法院以張某犯受賄罪、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趙某犯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對二人定罪處罰。

此外,站前區人民法院糾正了對王某某作出的兩次不當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兩年暫予監外執行期限不計入已執行刑期,王某某被收監再執行有期徒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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