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此,駕駛人二次打火的行爲,是導致保險車輛發動機損失的近因,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3、保險車輛被車流裹挾前行,或在交警的命令下徑直前行,非駕駛人的主動行爲,作爲初始原因的暴雨依然是導致損失的近因,保險公司應當對發動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發動機進水能否得到賠償,一直都存在爭議,那麼,到底能不能得到賠償呢?

一、發動機進水免賠爭議

車主認爲該賠,原因: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保險公司認爲不該賠,原因: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

二、近因原則、免賠條款

我們先來看看保險法上的一個原則和兩種免責條款。

近因原則是保險法上最基本的原則。簡單來說,近因原則是指:只有導致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在保險責任範圍內,保險人才對保險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免除條款: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Vs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敲黑板。。。重點來了!)

◆看出來這兩種免責條款有什麼不同嗎?

第一種免責條款使用了無條件免責用語,因此在某些特定條件下限制近因原則的適用,把本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近因所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排除在保險責任之外。

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被列於第二種免責條款項下,並未使用無條件免責特定用語,因此仍然要受近因原則的統領。

(也有觀點認爲,第二種免責條款,直接對損失免責,不區分各類風險,即使損失由保險責任範圍內風險造成,保險人也能免責。即無論是否近因,一律免責。)

如何判斷近因

1、如果駛入積水較深區域停放,可能造成發動機進水,這是常識,而駕駛人追求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主觀故意構成發動機損失的近因,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2、當地面積水到達一定高度時,涉水行駛可能造成發動機進水,而駕駛人對這一結果持輕率大意或放任不顧的態度,暴雨與發動機進水之間的因果關係鏈條被切斷,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3、保險車輛被車流裹挾前行,或在交警的命令下徑直前行,非駕駛人的主動行爲,作爲初始原因的暴雨依然是導致損失的近因,保險公司應當對發動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當駕駛人輕率駕車涉水行駛導致發動機進水熄火時,如果不實施二次打火強行啓動發動機,發動機發生損壞的可能性並不大。因此,駕駛人二次打火的行爲,是導致保險車輛發動機損失的近因,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涉水險

也稱"發動機特別損失險",車險商業險中的附加險,只有購買了車損險,纔可以購買涉水險。

◆涉水險賠什麼

1、涉水險只賠償車輛發動機的損壞,其他部位進水導致的車輛受損,一律按車損險的條款理賠;

2、只有發動機因進水淹沒導致的損壞,纔在涉水險的賠償範圍內,如果是因皮帶斷裂、氣門頂了等原因造成的發動機損壞,則不屬於涉水險理賠範圍。

注:一般情況下,如果車輛在停止狀態被水浸泡,一般不會造成發動機損壞,發動機以外的水淹損失都可以用車損險進行賠償。如果車輛在水中熄火,有50%可能性會導致發動機損壞;但如果熄火後再次發動,那麼發動機肯定要損壞的。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造成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都是不負賠償責任的;無論有沒有買涉水險,熄火後二次打火導致的發動機損害都不賠。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