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健识局 陈广晶

编 | 健识局 严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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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公告,就《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于诋毁、污蔑中医药等行为面临公安追责的规定,引起了巨大争议。甚至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将造成鸿茅药酒跨省抓捕事件的重演。

根据上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对于违反上述行为的,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起草说明中所说,之所以有上述规定,旨在建立中医文化宣传舆论保护制度。

然而,业内人士认为,不接受批评并不能促进中医药发展。真正要促进中医药发展,应该更多从培养中医人才、提高中医药产品和服务质量等方面下手。

同时有行业人士指出,实际上,诋毁、污蔑有很强的主观性,难有统一的标准衡量。可以看到,2018年的“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中,谭秦东就是因为在网上发帖子称鸿茅药酒为“来自天堂的毒药”等内容而被跨省抓捕。

事实上,自从2019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以来,国家层面力挺中医药的决心已经十分明确。而在上述意见中,关于立法的要求也多与中医药服务提供者相关。

在2016年版《中医药法》中,也没有关于不能诋毁、污蔑中医药的规定,相反“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对于文化宣传的规范也是主要是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规范从业者行为的角度出发制定。

中医药条例实际上是中医药行政法规,从法律层次上低于《中医药法》,是对《中医药法》的完善和细化补充。

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基础上,国务院于4月2日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而在此前后,湖北、四川、江西、山东、北京、贵州、山西、安徽已经陆续起草、出台、实施了地方版的中医药条例,这些条例将成为各地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健识局经查询,并未在北京以外省份的中医药条例中发现关于诋毁、污蔑中医药将被追责的规定。

中医药的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但是过分的保护也可能是一种伤害。按照北京市卫健委发文所说,上述有争议的规定还在征求意见阶段,6月28日之前将修订意见发送到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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