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健識局 陳廣晶

編 | 健識局 嚴冬雪

本文來源於《財經天下》週刊合作伙伴大健康品牌“健識局”,未經許可,嚴禁轉載

近日,北京市衛健委發佈公告,就《北京市中醫藥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關於詆譭、污衊中醫藥等行爲面臨公安追責的規定,引起了巨大爭議。甚至有業內人士認爲,這將造成鴻茅藥酒跨省抓捕事件的重演。

根據上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爲詆譭、污衊中醫藥。

對於違反上述行爲的,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詆譭、污衊中醫藥,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起草說明中所說,之所以有上述規定,旨在建立中醫文化宣傳輿論保護制度。

然而,業內人士認爲,不接受批評並不能促進中醫藥發展。真正要促進中醫藥發展,應該更多從培養中醫人才、提高中醫藥產品和服務質量等方面下手。

同時有行業人士指出,實際上,詆譭、污衊有很強的主觀性,難有統一的標準衡量。可以看到,2018年的“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中,譚秦東就是因爲在網上發帖子稱鴻茅藥酒爲“來自天堂的毒藥”等內容而被跨省抓捕。

事實上,自從2019年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發佈以來,國家層面力挺中醫藥的決心已經十分明確。而在上述意見中,關於立法的要求也多與中醫藥服務提供者相關。

在2016年版《中醫藥法》中,也沒有關於不能詆譭、污衊中醫藥的規定,相反“鼓勵組織和個人創作中醫藥文化和科普作品”。對於文化宣傳的規範也是主要是從“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誇大宣傳,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等規範從業者行爲的角度出發制定。

中醫藥條例實際上是中醫藥行政法規,從法律層次上低於《中醫藥法》,是對《中醫藥法》的完善和細化補充。

在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基礎上,國務院於4月2日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而在此前後,湖北、四川、江西、山東、北京、貴州、山西、安徽已經陸續起草、出臺、實施了地方版的中醫藥條例,這些條例將成爲各地行政執法的主要依據。

健識局經查詢,並未在北京以外省份的中醫藥條例中發現關於詆譭、污衊中醫藥將被追責的規定。

中醫藥的發展,需要法律法規的規範和保護,但是過分的保護也可能是一種傷害。按照北京市衛健委發文所說,上述有爭議的規定還在徵求意見階段,6月28日之前將修訂意見發送到指定郵箱。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