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担保有风险!丽江一男子好心为朋友借款担保,不料自己被告上法庭

随着各类贷款软件、信贷公司的增多,生活中为亲戚朋友做担保的例子屡见不鲜。很多人因抹不开面子为亲朋好友作了担保,但到了承担法律责任时,却要为自己的“一时意气用事”追悔莫及。丽江的小磊(化名)就吃了这样的亏。

替朋友借款担保,却因朋友不按时还款被告上法庭

2015年,小磊的好友方方(化名)找到他,称自己要在丽江某黄金地段商业街经营一家店铺,这笔生意前景可观,两三年内即可回本盈利,但由于自己资金不够,需要向小贷公司借款10万元。借款需要一位担保人,方方第一时间就想到了小磊。

出于朋友义气,加上方方信誓旦旦拍胸脯作保证,小磊便为他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小磊为方方向小贷公司的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2年,并约定保证期为4年。

2017年,借款到期,但方方店面亏损,未能如期归还借款。

2019年,小贷公司对方方与小磊提起诉讼,要求两人对该笔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方:有效保证期已过,自己无须担责

小磊认为,这笔借款约定的4年保证期超过了诉讼时效(2年),超出的部分应当认定无效,小贷公司未在2年的有效保证期内请求自己承担连带责任,如今已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自己只是保证人,在小贷公司没有先对朋友方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情况下,不应与其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小磊的想法是否正确?在做担保人时又该注意什么?读本君咨询了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张国耀律师。张律师表示,小磊在本案中有两个误区:

保证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小磊认为保证期间应受诉讼时效两年的限制,并据此认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该理由并无法律依据。

《担保法》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只要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则应认定为有效约定。以上案例中,小磊与小贷公司已经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是4年,他们之间的约定并没有违反相关条款,所以4年的保证期间是有效的,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本就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对于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起到不同的法律作用。保证期间的性质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个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时效则是指债权人有权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债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债权人便丧失了胜诉权。

保证方式无明确约定的情形

其次,小磊在签署担保协议时,对保证方式没有作出约定。依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借贷人不还款,担保人有还款义务

本案中担保人小磊没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朋友方方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即2017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小贷公司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小磊对该笔10万元的本息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担保是一种法律行为,作为担保人签字即意味着在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时承担偿还责任。生活中的很多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可能并不清楚法律规定,也不清楚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但这都不影响他们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担保前应该怎么办?

如果确实遇上需要当担保人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张国耀律师建议,担保人在担保前一定要做功课。

1、多方面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及偿债能力,相对来说,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就越小。

2、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下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

3、担保时明确保证份额或当后顺位担保人。

4、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5、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及时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同时,张律师提醒,根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然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没有明确约定的保证方式将被推定为一般保证,从而享有先诉抗辩权。读本君在此提请大家,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大家都应好好学习。

重情重义可以理解,但担保需谨慎。您身边有因担保吃亏的案例吗?欢迎文末评论区与读本君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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