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擔保有風險!麗江一男子好心爲朋友借款擔保,不料自己被告上法庭

隨着各類貸款軟件、信貸公司的增多,生活中爲親戚朋友做擔保的例子屢見不鮮。很多人因抹不開面子爲親朋好友作了擔保,但到了承擔法律責任時,卻要爲自己的“一時意氣用事”追悔莫及。麗江的小磊(化名)就喫了這樣的虧。

替朋友借款擔保,卻因朋友不按時還款被告上法庭

2015年,小磊的好友方方(化名)找到他,稱自己要在麗江某黃金地段商業街經營一家店鋪,這筆生意前景可觀,兩三年內即可回本盈利,但由於自己資金不夠,需要向小貸公司借款10萬元。借款需要一位擔保人,方方第一時間就想到了小磊。

出於朋友義氣,加上方方信誓旦旦拍胸脯作保證,小磊便爲他的借款提供了擔保。借款合同約定,小磊爲方方向小貸公司的1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借款期限爲2年,並約定保證期爲4年。

2017年,借款到期,但方方店面虧損,未能如期歸還借款。

2019年,小貸公司對方方與小磊提起訴訟,要求兩人對該筆債務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擔保方:有效保證期已過,自己無須擔責

小磊認爲,這筆借款約定的4年保證期超過了訴訟時效(2年),超出的部分應當認定無效,小貸公司未在2年的有效保證期內請求自己承擔連帶責任,如今已無需承擔保證責任。同時,自己只是保證人,在小貸公司沒有先對朋友方方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情況下,不應與其同時承擔連帶責任。

小磊的想法是否正確?在做擔保人時又該注意什麼?讀本君諮詢了雲南天外天(麗江)律師事務所張國耀律師。張律師表示,小磊在本案中有兩個誤區:

保證期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小磊認爲保證期間應受訴訟時效兩年的限制,並據此認爲約定保證期間超過兩年的部分無效,該理由並無法律依據。

《擔保法》已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對保證期間進行約定,只要約定的保證期間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則應認定爲有效約定。以上案例中,小磊與小貸公司已經明確約定保證期間是4年,他們之間的約定並沒有違反相關條款,所以4年的保證期間是有效的,依法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本就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對於保證人保證責任的承擔起到不同的法律作用。保證期間的性質是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一個期限,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保證人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訴訟時效則是指債權人有權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如果債務人行使時效抗辯權,債權人便喪失了勝訴權。

保證方式無明確約定的情形

其次,小磊在簽署擔保協議時,對保證方式沒有作出約定。依據《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借貸人不還款,擔保人有還款義務

本案中擔保人小磊沒有先訴抗辯權,也就是說,朋友方方在借款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即2017年沒有履行還款義務,小貸公司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小磊對該筆10萬元的本息承擔連帶還款義務。

擔保是一種法律行爲,作爲擔保人簽字即意味着在借款人不能按照約定償還借款時承擔償還責任。生活中的很多擔保人在提供擔保時,可能並不清楚法律規定,也不清楚自己將要承擔的責任,但這都不影響他們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

擔保前應該怎麼辦?

如果確實遇上需要當擔保人的情況,應該怎麼辦?張國耀律師建議,擔保人在擔保前一定要做功課。

1、多方面考察被擔保人的信譽及償債能力,相對來說,被擔保人的信譽越高,擔保人需要承擔的風險就越小。

2、儘量只提供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下擔保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只有通過訴訟途徑向債務人先行追償,在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後保證人才對不足部分承擔責任,這樣,擔保人財產損失的風險就相對小些。

3、擔保時明確保證份額或當後順位擔保人。

4、在允許的情況下儘量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5、無論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應及時向債務人進行等額的追償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同時,張律師提醒,根據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然而,新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6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即沒有明確約定的保證方式將被推定爲一般保證,從而享有先訴抗辯權。讀本君在此提請大家,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民法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大家都應好好學習。

重情重義可以理解,但擔保需謹慎。您身邊有因擔保喫虧的案例嗎?歡迎文末評論區與讀本君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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