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丽江男子夜间高速路超速行驶,前路突遇货箱,“嘭”一声撞了上去……

现在咱丽江的路修得越来越好了,各种高速路,人们出行越来越方便。很多人认为,在高速路上行驶比在普通公路上行驶要安全。其实不然,要知道在高速上车辆开得都非常快,稍不注意,就容易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如果一路上遇到突发情况,会因为过快的车速,避无可避。

丽江的老李,就因为夜间在大丽高速行驶过程中,汽车撞上障碍物,造成了无可避免的损失。

高速路撞上异物,损失有点惨

今年年初,老李开车行驶在大丽高速公路,由于天色已晚,加之行车速度过快,未注意到前方路面有一个水桶般大小的货物箱,不慎撞上,幸而老李及时刹车才躲过一劫。

虽然人没事,但老李的车辆严重受损,经鉴定,车辆维修金额2万元,同时贬值损失近7万元。

经鉴定,事发时老李属于超速行驶。

但是,高速路上这个货箱,究竟是怎么来的?

是从之前行驶的车辆上不慎掉落的吗?

相关部门调取了事发地前后监控,并通过一系列侦查手段查询货物箱来源,遗憾无果。

老李认为,自己虽是超速行驶,但也是在自己的行车道上,没有影响其他车辆,却因他人疏忽导致自己损失惨重,理应收到赔偿。

那么,本起事故中,老李的损失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律师:可要求货物箱车主或有关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就此情况,读本君咨询了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的李亮波律师,李律师介绍——

首先,如果车辆在投保了车损险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合同权利。其次,可以要求货物箱的车主、发生交通事故路段管理部门或者养护部门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或者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或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次事故中,若高速管理部门有相应过错,则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可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货车车主、路段管理部门或者养护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李律师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车辆已经投保了车损险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合同权利,也可以要求货物箱的车主、发生交通事故路段管理部门或者养护部门来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同时同案起诉保险公司和货车车主、路段管理部门或者养护部门。

李律师介绍,车损险、盗抢险等非责任商业险的赔偿,只能通过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如果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理赔,可以向货车车主、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或养护部门进行追偿;若货车车主、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或养护部门等侵权人已经对财产损失进行了全额赔偿,车主再向保险公司理赔的,其主张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中,老李由于未投保车损险,所以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律师的建议下,老李只好找到高速公路专门的管理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高速管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

高速公路管理或养护单位不承担全部损失

那么,老李的全部损失都会由高速公路管理或养护单位承担吗?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而老李发生事故时,处于超速状态,未尽到安全驾驶需注意的条件,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一般在高速公路的事故责任为管理部分70%,驾驶人30%。

如何确定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

1.找高速公路的养护义务人,一般在路旁会有相应的提示。

2.如果未能发现养护义务人,可以在事发路段前后最近的两处收费站,看该段高速公路费的收取人。

3.到事发地最近的一处服务区,咨询该路段的养护人。

4.如果养护义务人和费用收取人指向了不同的几家单位,在咨询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均列为被告,经法庭审理后确定。

读本君在此也要提醒大家,驾驶员上高速前要检查车况,特别是货车司机要按规定装载货物,避免途中落货。同时,在高速上开车不要超速,开车时一定要集中精力,随时注意路况,以便应对突发情况。

另外,希望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尽可能加大巡查频次,保障路面畅通安全。

(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

相关文章